导读:非婚生子女生父诉请确认认领无效之诉的举证责任。非婚生子女生父确认认领无效之诉,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认领人应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认领存在无效的情况。
案例简介:请求确认认领行为无效
2003年,朱某与章某开始交往并关系亲密。2008年9月,章某生育章某玮。2010年1月至2012年3月间,朱某陆续向章某玮账户内汇入32万元,期间,朱某向章某写下保证书,并要求章某玮改姓“朱”。2013年,朱某以其怀疑章某玮非亲生子、章某从一开始就不同意亲子鉴定为由,诉请返还不当得利32万元。
法院认为:判决驳回朱某请求
本案中,尽管朱某与章某玮未一同居住,但其以支付抚养费方式抚养章某玮,且在保证书中要求章某玮改姓“朱”。从法理上而言,上述行为和意思表示已构成认领。在支付抚养费数年后,朱某以章某玮非亲生子,要求返还抚养费,隐含确认认领行为无效的要求。确认认领无效之诉,不属举证责任倒置之列,朱某应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认领存在无效情况,如意思表示瑕疵或双方实际上不存在亲子关系。根据本案查明事实,朱某与章某自2003年起就已开始交往,两人关系亲密。2008年9月章某玮出生。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朱某对于章某玮是否系其亲生儿子应有足够判断能力。本案审理中,朱某曾称其在2008年章某玮出生时就已向章某提出亲子鉴定要求,但章某始终不予配合,然而就是在这种情况下,朱某仍于2010年1月至2012年3月间,陆续向章某玮账户内汇入系争款项。朱某应对自己所实施给付行为后果有充分认知。从朱某给付争款项至今,并未有足以令其对给付钱款原因产生质疑的事实发生。现朱某仅凭章某不愿意做亲子鉴定为由要求章某、章某玮返还其之前给付款项,依据不足,判决驳回朱某诉请。
律师说法:确认认领行为无效应负举证责任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认领以是否出于生父的意思为标准可以分为任意认领和强制认领两种。任意认领是指生父承认自己为该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并自愿对其承担抚育义务的法律行为。任意认领通常是生父的单方法律行为,一般无须得到非婚生子女本人或生母的同意,强制认领是指当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不自动认领时,有关当事人可以诉请法院予以强制认领的制度。我国《婚姻法》对于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未作出明确规定。在社会生活实践中,生父可以将非婚生子女领回自行抚养。在司法实践中,子女可以提起生父确认之诉。确认非婚生子女认领无效之诉,不属举证责任倒置之列,认领人应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认领存在无效情况,如意思表示瑕疵或双方实际上不存在亲子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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