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有时员工会因患病就医或其他客观原因无法到单位按正常程序请假,那么因病或其他客观原因未及时请假,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关系?下面我们将通过案例为您详细解析。
基本案情员工因病未按程序请假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2012年8月26日刘某与某学院签订《教师聘用合同》,期限自2012年8月26日至2017年8月26日止。2014年7月刘某患病请假,2014年9月2日至2014年10月31日刘某再次因生病续假59天获经某学院批准。
2015年1月19日某学院以刘某自2014年12月1日起连续旷工为由作出《关于开除刘某等同志的决定》,依据《教师聘用合同》第三条第八项第3款解除了与刘某的劳动关系:擅自离岗、旷工在十五日以上的,自某学院公告之日起合同自行解除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关系。刘某向兰州市榆中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刘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 员工因病未按程序请假不属于擅自离岗、旷工情形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长期患病就医且病假到期后明确告知某学院因在外地的客观原因无法履行请假手续,并表示回来后即补办请假手续。不属于《教师聘用合同》第三条第八项第3款约定的擅自离岗、旷工的情况,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某学院以此为由开除刘某并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关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法院判决某学院开除刘某决定无效,双方恢复劳动关系。
律师说法因病未及时请假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如员工因客观原因无法履行请假手续,并表示事后补假的,不认为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就本案而言,刘某确因患病于外地就医,无法到学院履行请假手续,并表示回来后将立即补办,这不属于擅自离岗、旷工,并未违反某学院的规章制度。因此,某学院以刘某未履行学院请假手续,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关系,系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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