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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对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订项目合同,中途由于该公司没钱,于是法定代表人给刘某出具一张欠条,欠条约定了详细内容,现在约定时间到期,公司没有按约定支付欠款,刘某该怎么办呢?
案情简介: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外签欠条而引发的纠纷
2012年12月20日,甲司出具《授权委托书》,该《授权委托书》载明:“本人江某(姓名)系甲公司(投标人的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本单位人员董某(姓名,必须是比选申请函中的项目负责人)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石棉县卫生院建设项目(项目名称)施工1标段比选申请、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项,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3日历天。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2012年12月21日,甲公司与乙县卫生局签订《协议书》承建石棉县卫生院建设项目工程。在建设过程中,甲公司委托代理人董某将该工程的门窗、护栏交由原告刘某进行制作、安装。2015年3月24日,甲公司委托代理人董某向原告刘荣学出具《欠条》一张,该《欠条》载明:“今欠到刘某在石棉县卫生院项目做门窗、护栏等材料费共计47800.00元,此款在2015年8月30日之前付清,如果到期未还,按月两分利息从2013年9月8日计取利息”。后甲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欠款。
法院裁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订的合同有效,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甲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某制作加工费47800元及利息2868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712元,减半收取856元,保全费820元,合计1676元。由被告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律师说法: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外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本案中,被告委托人董某对石棉县卫生院建设项目工程进行施工管理等相关事宜,因此,董某在该工程中的民事行为系职务行为,其产生的责任应由被告承担。对原告提交的被告委托代理人董某出具的《欠条》并经被告甲公司进行了认可,故被告应支付原告制作安装费47800元。被告委托代理人董某出具欠条后,被告应按照约定的期限给付原告制作加工费,但被告至今仍拖欠原告刘某的加工费478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故对原告刘某请求被告和公司支付制作安装费47800元的诉讼请求,是合理的;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制作安装费利息28680元的诉讼请求,因被告未按照约定期限给付所欠款项,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故对原告该部分诉讼请求,符合双方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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