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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未订立劳动合同应如何认定

2019-01-28    作者:邢洋律师
导读:导读: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所确立的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其实质性标准是劳动者实际提供劳动,用工单位实际用工。劳动合同是认定劳动关系的直接凭证,但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劳动合同,应如何认定劳动...

导读: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所确立的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其实质性标准是劳动者实际提供劳动,用工单位实际用工。劳动合同是认定劳动关系的直接凭证,但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劳动合同,应如何认定劳动关系是否存在?下面我们将通过案例为您详细解析。

案情简介:请求确认存在劳动关系纠纷

天泰公司通过招标承建庆城县岐伯博物馆外装饰工程,施工过程中将部分附属工程分包给庆阳市西峰区大盛装饰工程部,大盛工程部又将其承揽的外墙干挂钢架电焊工程分包给王启明负责的金龙铁艺工程电焊部,约定由王启明自行招人和支付人员工费。后来,王启明与贾永强达成合伙协议,约定该工程的结算利润二人均分。贾永刚从事电焊工作时眼睛受伤。现在贾永刚要求确认其与天泰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劳动仲裁后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未订立劳动合同时认定劳动关系可依据其他相关凭证认定

法院认为,在认定本案的重要事实上,贾永刚的陈述和其提供的证人证言相互矛盾,仅凭此不足以证实其在天泰公司承建工地上工作过并且受伤的事实。此外,贾永刚的陈述及证人证实王某负责的庆阳市西峰区金龙铁艺工程电焊部是经过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具有承揽铁艺加工的资质和雇佣人员的条件,根据庆阳市西峰区大盛装饰工程部与金龙铁艺电焊部签订合同的内容和履行方式,该合同属于承揽合同,而贾永刚受雇于王某。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庆阳天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贾永刚不存在劳动关系。

律师说法:未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如何认定劳动关系是否存在?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所确立的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其实质性标准是劳动者实际提供劳动,用工单位实际用工。劳动合同是认定劳动关系的直接凭证,但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劳动合同,应当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可参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的相应凭证予以认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以上就是对“未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如何认定劳动关系是否存在?”相关问题的解答。若需要进一步了解其他详细信息,欢迎咨询劳动法方面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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