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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商品房的价格和违约责任

2019-01-28    作者:程玉伟律师
导读:一、预售商品房的价格预售商品房的价格,除国家规定“微利房”、“解困房”等必须执行国家定价的以外,合同双方根据房地产市场行情约定的价格,也应当予以保护。一方以政府调整与房地产有关的税费为由要求变更合同约定价格的,可予...

一、预售商品房的价格

预售商品房的价格,除国家规定“微利房”、“解困房”等必须执行国家定价的以外,合同双方根据房地产市场行情约定的价格,也应当予以保护。一方以政府调整与房地产有关的税费为由要求变更合同约定价格的,可予以支持。一方以建筑材料或商品房的市场价格变化等为由,要求变更合同约定的价格或解除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合同双方约定了预售商品房价格,同时又约定了预售商品房的价格以有关主管部门的核定价格为准,一方要求按核定价格变更预售商品房价格的,应准予以准许。

合同双方约定的预售商品房价格不明确,或者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合同双方当事人可另行协商预售商品房价格。协商不成的,可参照当地政府公布的价格、房地产部门认可的评估价格,或者当地同期同类同质房屋的市场价格处理。在逾期交付房屋的期间,因预售商品房价格变化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

二、预售商品房的违约责任

经审查认定有效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履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将给一方造成重大损失,当事人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双方合理负担。当事人对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或合同内容显失公平为由,提出变更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因下列情形之一要求变更合同的,不予支持:

(1)合同约定的出资额、价格虽与当时的市场行情有所不同,但差别不大,一方当事人以缺乏经验不了解市场行情等为由,提出变更合同的。

(2)合同履行的结果不是合同签订时不能预见的,而是因当事人经营不善、管理不当或判断不当或判断失误等原因造成的,一方当事人提出变更合同的。

三、合同的签约执行

预售商品房经审查为有效合同的,无论是预售人还是预购人,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执行,否则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应给予赔偿。除非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将给另一方造成重大损失,当事人一方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才予以支持,但由此而造成的损失,也应由双方合理负担。

(1)交款至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的同期银行利息。预售款所有人让开发商依据预售商品房合同占有的款项,是为了合同到期日取得商品房。开发商一旦违约,也就失去了占用这一预售款的依据,在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预付款人要求的情况下,不仅要返还预售款而且要返还同期的银行贷款利息。如果合同延期履行,则可以视情况确定利息总额之内的某一数额为赔偿额。

(2)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是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到实际交房日期的逾期利息,逾期利息可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但是最高不能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4%。

(3)违约金。合同乙方违约的,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合同对违约金有明确约定的,应按约定的数额支付。但约定的数额一般以不超过合同未履行部分的价款总额为限,超过部分则宣布无效。如果违约金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没有约定处理。

(4)赔偿金。合同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有违约金的,除支付违约金外,尚不足以赔偿对方实际损失的,还应赔偿实际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因为违约的情况各不相同,有的交房日期逾期,有的商品房质量低劣,有的配套设施不符合要求,所以其赔偿金也会差别很大。但是根据实际损失应由违约方赔偿的原则,违约方应赔偿对方实际损失。

(5)违约方挪作他用的特殊赔偿金。违约方将对方的预售款挪作他用并获利的,如果所获利润高于或等于对方的实际损失,应将其所获利润作为对方的损失予以赔偿。如果所获利润低于对方的实际损失或者没有利润,应当赔偿对方的实际损失;如果违约方所获利润无法确定的,应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赔偿对方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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