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7年7月中旬,BB贸易有限公司与AA加工制造有限就AA生产制造的一批货物签订了订购合同,合同中约定若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由原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AA公司加工完成该批货物后,运输到双方约定的交货地点后,BB公司以该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拒绝支付货款。双方争执不下,AA公司向本公司住所地的C区法院起诉。BB公司接到答辩状后,向C区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与AA加工制造有限公司之间订立的合同属于格式合同,该协议管辖的约定无效。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对于协议管辖的规定可知:“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在本案中,AA公司与BB公司之间为合同纠纷,符合协议管辖的适用条件,双方约定发生争议的管辖法院为AA公司住所地的C区法院管辖,不违反级别关系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约定管辖的法院属于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法院,因而该协议管辖有效。被告BB公司以买卖合同为格式合同为由主张上述协议管辖的约定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评析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前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斯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本案中,AA加工制造有限公司与BB贸易公司之间订立的合同中所约定的管辖协议,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存在免除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况,BB贸易公司以格式合同为由主张管辖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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