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用伪造的身份证从海口某汽车租赁公司租走了一辆宝马5系轿车,再伪造相关手续将车质押给抵押公司,以此诈骗钱财。事发后,由于被租宝马车上的GPS信号完全消失,租车公司不得不委托民间找车组织帮忙寻找,并于17日成功将失踪了几天的宝马车找到,一名开车的男子(不是租车人)被扭送海垦派出所。目前,海口警方已介入调查。
男子伪造证件租宝马抵押借款20万
海口市民阿云(化名)经营汽车租赁业务多年,租车行大大小小的事情他都遇到过,但这一回他被上了一课,租车人竟然将车上的GPS拆掉后,将车拿去抵押借款。
据阿云介绍,8月14日一名男子通过网络租赁汽车,身份证信息显示该男子是辽宁人,名叫“李某红”,指明要租一辆宝马5系轿车,租期两天。阿云为“李某红”办理了相关手续后,约定两天的租金加押金共5000元,并将车开到海秀路交给“李某红”。16日,还车时间到了,“李某红”却失联了,安装在车上的多套GPS信号均消失。阿云意识到情况不妙,“肯定出事了,没有了GPS,找车都成问题。”阿云说,他最终不得不求助于以找车为职业的民间组织。
为租赁公司找车的胡先生接单后也犯了难,“平时找车都靠GPS,有时候车被开到乡下或者开出省都可以追踪到,但这一次没有GPS信号,追踪起来难度非常大。”胡先生说,如果租车人将车进行整车改装,找到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记者了解到,租车男子在租赁公司留下的是伪造身份证。租到车之后,该男子再伪造相关证件,将车开到抵押公司进行质押借款。胡先生从抵押公司拿到的质押借款协议书显示,租车人“李某红”将宝马车质押,借款20万元“用于周转”。至于该车的车牌以及车上GPS为何会被拆除,是何人所为,胡先生不得而知。
租车抵押是否构成合同诈骗
合同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其表现形式主要有:(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履行部分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民事欺诈行为是指行为人故意欺骗他人,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从而为意思表示的行为。民事欺诈行为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
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主要区别是:(1)在合同诈骗中,行为人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对方履行合同义务而非法占有对方的财产,自己不履行或者只履行部分合同义务。而在民事欺诈行为中,行为人的主观目的虽然也是为了获取一定的非法利益,但是行为人的主要目的是履行合同,而且这种非法利益的取得是要通过全部履行合同义务来实现,行为人必须支付一定的对价。(2)合同诈骗罪是非法占有他人数额较大财物,侵犯市场经济秩序的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民事欺诈行为发生在订立合同阶段,是一种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受民事法律的调整。
两者的基本界限是:(1)在合同诈骗罪中,行为人签订合同的主要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的财产。(2)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能构成合同诈骗罪。因为犯罪的本质是侵犯刑法法益,只有严重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才能侵犯刑法法益,才能受刑罚处罚。合同诈骗罪是数额犯,只有达到一定数额才能被追诉。
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区分是相对的,民事欺诈行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为合同诈骗犯罪行为。条件是(1)合同得到了履行。只有合同得到了履行,才可能造成对方的财产损失;(2)行为人在订立合同前、订立合同中或履行合同过程中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目的;(3)合同相对方必须遭受了数额较大的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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