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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诉360插标案有果 奇虎不正当竞争诉求被驳回

2015-03-18    作者:王彬斌律师
导读:百度诉360插标案有果百度与360之间的旷日持久的插标案,在日前再审申请被驳回的情况下,终于以奇虎的失利而告一段落。日前,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了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奇虎公司)的再审申请,维持二审判决,奇虎公司篡改...

百度诉360插标案有果

百度与360之间的旷日持久的插标案,在日前再审申请被驳回的情况下,终于以奇虎的失利而告一段落。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了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奇虎公司)的再审申请,维持二审判决,奇虎公司篡改百度搜索页面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需赔偿百度公司共计45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奇虎公司在百度搜索引擎部分搜索结果中添加警示图标,即“插标”,以及在其网址导航站的百度搜索框中设置直接指向奇虎公司网页内容下拉词汇等,即“流量劫持”,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奇虎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高院审理后维持原判,并指出如果确实出于保护网络用户等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网络服务经营者可在特定情况下不经其他互联网产品或服务提供者同意,干扰他人互联网产品或服务的运行,但是,这一行为应当确保干扰手段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否则,应当认定违反了基本商业道德,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前述规则可以简称为“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二审判决后,奇虎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后被驳回。

对此,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陶鑫良表示,该案的特殊性在于二审判决首次明确提出互联网经营者在竞争过程中应当遵守的“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在裁定书中提出“最小特权原则”,即安全软件由于在系统中拥有优先权限,应当审慎运用这种特权。

商标使用应符合法律规定

奇虎的“插标”行为,实际上构成了对他人商标篡改的侵权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关于商标专用权保护的相关规定,应该受到法律的规整。

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对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网络世界里的是是非非,或许很难真正的弄清孰对孰错;但是铁证所指,事实必然所向。希望今后的路上,今日的惨败能让奇虎知耻而后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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