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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

2015-03-18    作者:庞越律师
导读: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如果想要索赔,就应了解离婚损害赔偿包括哪些内容。下面资深...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如果想要索赔,就应了解离婚损害赔偿包括哪些内容。下面资深婚姻家庭律师将为您详细解读。

 

据司法解释第28条的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应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1、这里所谓的物质损害赔偿一般包括未经合法配偶方同意,一方在重婚、同居期间赠予与其重婚、同居的第三方的夫妻共同财产或无过错方因其配偶重婚、同居所遭受的其他物质损失。

 

由于修正后的《婚姻法》已明确规定了夫妻可对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属订立协议,那么在有该财产协议的情况下,重婚方或同居方将其自身的财产赠与与其重婚、同居的第三方的行为应该是有效的,无过错方无权对该部分赠与财产主张权利。

 

但是如果该赠与行为影响到《婚姻法》第20条所规定的“夫妻间相互扶养义务”的履行时,无过错方仍可以要求过错配偶方赔偿因其不履行扶养义务而给无过错方所带来的物质损失。

 

2、无过错方因婚外恋离婚所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基础是其人格尊严受到了损害。

 

但精神赔偿数额需由侵权人过错程度,侵害手段、场合等具体情节,侵权后果、侵权人的经济能力和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众多因素来予以确定。

 

由于我国法律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都是补偿性质的,因此精神损害赔偿的金额一般不高。

 

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提醒您,离婚损害赔偿是离婚时有过错的一方对无过错一方所受损失的赔偿。也就是说,只有无过错一方才有权要求离婚损害赔偿。另外,在离婚诉讼中,如要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就需要主张方提交充足的证据来支持其对对方的指控。

  • 庞越律师办案心得:随着社会经济的蓬勃发展,各类案件逐年增多,尤其离婚案件更是与日俱增,这类案件的发生有各种不同的原因,比如双方父母介入过多,又或者双方沟通不良、缺乏彼此的尊重等等,针对种种不同,应分别对待,提供不同的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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