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被解聘
王女士于2007年9月到北京某报社广告部从事制作、核版工作,并签订了2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8年3月10日,报社与一家钟表公司签订了20万元的广告合作协议,客户要求在其报刊上刊登半版的钟表广告。王女士在对这项业务进行核版时,发现广告的版面设计大小与订单不符,遂要求制作人员进行修改,直至报刊开始印刷时,王女士发现广告版面的尺寸仍未修改过来。广告刊出后,钟表公司马上与报社进行交涉,报社只好将20万广告费退回并赔礼道歉。4月21日,报社经调查、研究,以王女士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决定与她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
那么对于王女士来说,自己在试用期被解聘是不是合理的呢,并且这种情况下,公司是否需要支付补偿金呢?
公司是否需要支付补偿金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不需支付经济补偿:(1)因劳动者过错解除劳动合同的;(2)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3)劳动者依法享受退休待遇的;(4)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劳动者提出不再续订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可视为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劳动者试用期满后,不能胜任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工作,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如果劳动者经过一定时间的培训仍不能胜任原约定的工作,或者对重新安排的工作也不能胜任,说明劳动者缺乏履行劳动合同的能力,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本案中,如果报社有关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情形的具体规范,有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标准的量化界定等生效的规章制度,作为法律证据支持,是可以依法与他们解除劳动合同的,也不需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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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春律师,湖南永州人,法学学士,中国司法部注册律师,深圳律师协会会员,广电集团深圳都市频道《法观天下》节目嘉宾律师,深圳律协勤学上进青年律师,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获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2014年度“办案能手”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