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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司机求刺激锥扎女性臀部 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捕

2015-03-18    作者:王迎庆律师
导读:货车司机求刺激锥扎女性臀部根据京华时报报道,一男子自制一把锥子,看到年轻女子就朝臀部扎上去,扎完就跑。近日,北京海淀检察院通报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将男子耿某批准逮捕。耿某,26岁,未婚。据办案检察官介绍,今年年初,耿某...

货车司机求刺激锥扎女性臀部

根据京华时报报道,一男子自制一把锥子,看到年轻女子就朝臀部扎上去,扎完就跑。近日,北京海淀检察院通报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将男子耿某批准逮捕。

耿某,26岁,未婚。据办案检察官介绍,今年年初,耿某从河北往海淀区送货,到了送货地点后便寻找路过的年轻女性,尾随其至人少处,掏出锥子,刺向对方臀部。当被害人尖叫着回过头时,他已逃之夭夭。

去年年底,海淀警方接报案后,调取案发地视频监控锁定耿某,将其抓获。

耿某供述,他曾在北京丰台、海淀等地针扎女性,作案10余起,其目的就是为了寻求刺激。他将自制锥子随身携带,经常在送货的空闲时找年轻女子实施犯罪。目前,警方调查发现,耿某并未在针头涂抹有毒有害物品。另外,警方正对耿某供述的其他多起扎人事实进行核实。

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捕

犯罪学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皮艺军称,耿某的行为具有攻击性,都是在社会公共场所实施的,可对社会造成恐慌。所以目前已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捕。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而耿某的行为正好符合该司法解释的规定,为寻求刺激,扎女性臀部,不仅损害他人的身体健康,还造成社会恐慌,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法律规定。

很多人可能心中既有一个天使,也有一个恶魔,但人之所以称之为人,就在于人的自控能力。如果控制不住心中的恶魔,像上文中的耿某一样,实施一些损害他人的行为,就会构成诸如寻衅滋事罪等犯罪,受到严厉的刑事处罚。

  • 王迎庆律师办案心得:当事人不论涉嫌何种犯罪,在公安司法机关的强大公权力面前,明显都是弱势群体,在身陷囹圄,孤立无援的时刻,唯有专业刑事辩护律师能够挺身而出,真正为生命与自由进行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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