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门女婿工资被丈人没收
上门女婿的工资屡遭丈人没收,终日被殴打成家常便饭。不堪忍受丈人的毒手,上门女婿最终选择了自杀。这么悲情的桥段,竟然还存于现实当中,着实令人心寒。
2014年1月10日,邓某(30岁左右)与周某的女儿结婚,做了周家的上门女婿。在平时的生产、生活及家庭事务中,周某(60岁左右)以父亲的身份,长期对邓某施行粗暴、野蛮的辱骂、殴打及体罚。周某经常故意安排邓某干重活、累活,而且邓某打工所挣工资均被周某没收。同时,周某还迫使邓某每天写日记,记录当天劳动情况。案发前一月,周某强行干涉邓某夫妻二人生活,令邓某与妻子分居,要求邓某单独住在其家二楼。
2014年6月的一天晚上,邓某与妻子因琐事吵架,周某得知后,便用家中柴油机上的三角皮带抽打邓某。次日清晨,周某妻子发现邓某躺在二楼客厅不省人事,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医护人员赶赴现场时,邓某已死亡。
经尸检发现,邓某身体上有被打后遗留的新旧伤痕达15处之多。经鉴定:邓某系有机磷农药氧化乐果中毒死亡。本案在侦查期间,经调解,周某补偿邓某家属经济损失3.8万元。
洋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周某对邓某实施经常性、连续性的多次辱骂、殴打、体罚,情节恶劣,致被害人邓某不堪忍受而服毒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虐待罪,遂作出如上判决。
丈人涉嫌虐待罪
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
情节是否恶劣是区分罪与非罪的主要标志。根据本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只有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虐待行为一般,情节较轻的,如一、两次的打骂,偶尔的不给饭吃、禁闭等,不应作为虐待罪论处。
《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第260条的规定,本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一般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被虐待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对于虐待家庭成员,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则属于公诉案件,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当婚姻成了生活的悲剧,结束生命或忍受苦难,都是眼泪对微笑的胜利;因此,用离婚来终结哭泣,开始一个全新的剧本,或许才是对婚姻最正确和理智的态度。
庞越律师办案心得:随着社会经济的蓬勃发展,各类案件逐年增多,尤其离婚案件更是与日俱增,这类案件的发生有各种不同的原因,比如双方父母介入过多,又或者双方沟通不良、缺乏彼此的尊重等等,针对种种不同,应分别对待,提供不同的法律帮助。
关注微信“庞越律师”(微信号pangyuelawyer),阅读更多精彩文章。使用微信扫描左侧二维码添加关注。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法邦网立场。本文为作者授权法邦网发表,如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庞越律师网”)
执业律所: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
咨询电话: 15811286610
关注庞越律师,即时了解最新法律信息,让需要法律帮助的人找到合适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