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是否构成累犯
累犯,是因犯罪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的人,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分子。累犯较之于初犯具有更深的主观恶性和更大的人身危险性,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是现代刑法中主张对累犯从重处罚的重要根据之一,故,累犯是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但未成年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小于成年人,这是理论和实践中所公认的,再次实施犯罪的未成年人未必都属于主观恶性较深和人身危险性较大的犯罪人类型。那么,未成年人犯罪是否构成累犯?
一、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是否构成累犯的规定,有一个变化的过程。
我国《刑法》在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日以前,并没有把未成年人犯罪构成累犯排除在外,《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中累犯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增加了有关未成年人犯罪不构成累犯的规定。即《刑法》第65条第一款:“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增加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的规定,明确将未成年人犯罪排除在累犯制度之外。即犯罪分子在犯前罪和后罪时必须都是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人,如果犯前罪时是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即使犯后罪时年满十八周岁,也不构成累犯。
二、未成年人犯罪不构成累犯,符合刑法及其他法律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立法精神。
我国刑法的立法精神是对未成年人进行特殊保护,在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范围、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等方面均作了相应的规定;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8条亦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累犯是《刑法》基于再次犯罪行为及改造需要对犯罪人作出的更为严重的否定评价。设立累犯制度主要是针对那些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再次或多次犯罪的人,通过对累犯实施更为严厉的刑罚,以期更好第对其进行矫正。与成年人累犯相比,未成年人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如果不考虑未成年人自身的身心发育特点,对其再次犯罪以累犯论处,有违我国刑法立法精神和刑法设立累犯制度的初衷。
三、未成年人犯罪不构成累犯,符合刑罚“宽严相济”的政策和对犯罪的未成年人以教育、挽救为主的方针。
《刑法》上的累犯不同于犯罪学上的累犯,他不仅仅是个单纯的身份概念,而且是犯罪人与犯罪行为的统一体,是兼及法律评价和刑事追究的复合要件。其中犯罪行为更为《刑法》所关注。“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构成累犯的基本条件,也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的法律后果的必要载体。未成年人犯罪的累犯问题既涉及到刑罚问题,又涉及到如何实施刑事政策的问题,在刑罚运用和刑事政策的施行方面应当更多地关注社会和人们的需要,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条件下对未成年人的免予累犯处罚,彰显了刑法的人道主义精神,也顺应了社会发展的历史潮流,符合刑罚“宽严相济”的政策和对犯罪的未成年人以教育、挽救为主的方针。
张印富律师办案心得:戴着荆棘的王冠,握着正义的宝剑,视一切险阻诱惑为无物,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迷茫的朋友指点迷津,让无望的结局柳暗花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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