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辞职时未提前三十日通知企业,而是提交辞职申请后就立刻离职。而因员工说走就走,大部分未完成工作交接,常致使企业受到不必要的损失。这种情况下,企业如何应对?本文为大家分享一下企业应对说走就走的员工的方法。
1、企业无过错,员工要解除劳动关系却未提前三十日通知企业的,企业可以拒绝出具离职证明。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以书面形式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知,在非试用期期间,企业无过错的情况下,员工要解除劳动关系的须提前三十日通知企业。员工未提前三十日通知企业,提交辞职信时要求立刻解除劳动合同的,根据上述法条可知,企业在收到员工的辞职申请后,有三十日的缓冲期。该期间如公司未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依旧存在,对于提交辞职申请立刻要走的员工,企业可以拒绝出具离职证明。
2、提出辞职未经同意就去新企业工作的员工,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企业可要求新企业与员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说走就走的员工,大部分都是找到新工作的员工。该部分员工提出辞职申请,企业拒绝出具离职证明的情况下,可以认为劳动合同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如员工去新企业工作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企业可要求新企业与员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员工提出辞职申请后,说走就走。但企业并未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还存在的情况下,员工已不再到企业上班的,可视为旷工。
企业的规章制度中,如约定旷工几日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可认定为员工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企业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在为员工出具离职证明的时候,企业可在该离职证明中写明,该员工因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被辞退。据此,可认定该员工缺乏职业操守,降低该员工在其他企业心目中的形象。
要点总结:
①员工说走就走,企业可以拒绝出具离职证明;
②可就损失要求新企业和员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③可认定为员工多日旷工,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企业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等方式来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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