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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辩护

2015-03-19    作者:曹春风律师
导读:一、辩方之名律视角看毒品犯罪辩护中的“明知”问题毒品犯罪中最难推断的就是行为人主观责任要素的“明知”。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往往也是以“不知道涉案物品为毒品”为理由来进行辩解。因此,行为人的“知”与“不知”也就成了判...

一、辩方之名律视角看毒品犯罪辩护中的“明知”问题

毒品犯罪中最难推断的就是行为人主观责任要素的“明知”。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往往也是以“不知道涉案物品为毒品”为理由来进行辩解。因此,行为人的“知”与“不知”也就成了判断“罪”与“非罪”的核心要素,司法解释和大量的典型案例,也确定了不仅仅要依据行为人口供来判断,还要依据行为人实施毒品犯罪行为的过程、行为的方式、毒品被查获现场时的相关证据情形、行为人的年龄、阅历、职业以及是否有过吸毒、贩毒和其他涉毒违法犯罪行为的前科等情况综合判断。那么,律师对这些写到纸面的原则性非常强的规范在具体个案的判断中应当注意哪些细节呢?

一、一定要注意案件的客观情况为基本判断尺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要重视案件证据所表现出的客观事实作为判断行为人主观是否明知的依据,不要盲目轻信口供,要注意证据间互相印证情况。

二、在运用推定规则时,一定要注意推定前提的基础事实必须有已经确凿的证据加以证明,一定要明确行为人所涉案的物品是毒品,然后再判断行为人是否存在异常的行为表现,同时要判断行为人所提出的反证是否足以推翻推定出来的事实,尤其是主观责任要素中的责任是否实际上是明知。

三、应当判断主观明知是否是建立在管制方事先广泛宣传和告知的基础上做出来的。比如车站、码头、稽查站、空港所设立的警示牌。

四、应当注意判断行为人行为方式、行为过程是否有明显的诡异等。

总之,要从细节入手,才能准确把握,这一点律师一定在办案中要注意。


二、审判视角看经典案例

三、曹春风律师与您一起学习主观明知的认定:

通常情况下,毒品犯罪中,由于行为人作案手段隐蔽,同时出于逃避打击的侥幸心理促使,往往在抓获时不能如实供述,加之此类案件的证据量少,如果没有特定的判断行为人主观责任要素的规则,那么从犯罪成立的角度出发,就很难使行为人受到非难谴责。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行为人在实施走私、贩卖、运输或者持有毒品行为时,主观责任要素中对“明知“的规定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是涉毒犯罪即可。

一般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又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可以认定其“明知”是毒品,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1)执法人员在口岸、机场、车站、港口和其他检查站点检查时,要求行为人申报为他人携带的物品和其他疑似毒品物,并告知其法律责任,而行为人未如实申报,在其携带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2)以伪报、藏匿、伪装等蒙蔽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在其携带、运输、邮寄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3)执法人员检查时,有逃跑、丢弃携带物品或者逃避、抗拒检查等行为,在其携带或者丢弃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4)体内或者贴身隐秘处藏匿毒品的;(5)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不等值报酬为他人携带、运输物品,从中查获毒品的;(6)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携带、运输物品,从中查获毒品的;(7)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交接物品,明显违背合法物品惯常交接方式,从中查获毒品的;(8)行程路线故意绕开检查站点,在其携带、运输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9)以虚假身份或者地址办理托运手续,在其托运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10)有其他证据足以认定行为人应当知道的。

实际上,司法解释这样的规定,就是用司法推定的规则得出来的结论。我们在运用司法推定时,必须符合严格的条件方可,否则,就很容易产生错误的判断,使得无罪的人被追究。其限定的条件应当是:(一)、推定所依据的基础事实必须扎实可靠。比如:1、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2、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且未经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3、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4、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5、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二)、基础事实与应证事实之间必须具备必然的常态联系。这种常态联系一般包括:因果关系、包容关系以及不相容关系等;(三)、允许辩方举证反驳推定。

鉴于当前毒品犯罪严峻形势,司法机关已经在政策的适用上“乱世用重典”,使得我们律师的辩护在很多情况下做是无效辩护。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办理涉毒案件判断行为人主观明知时,一定要从细节出发,客观冷静的分析案卷证据链是否封闭、证据之间的逻辑是否紧密联系,控方所指控的证据合法性是否经得起推敲,同时还应当依据行为人实施毒品犯罪行为的过程、方式、毒品被查获时的情形等证据,结合被告人的年龄、阅历、智力等情况,来进行综合分析判断,进而,才能确定司法推定出来的主观责任要素能否作为行为人受到非难可能的评价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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