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丧失,是指依被继承人遗嘱意愿取消法定继承人的继承资格,或是继承人因违反法律规定被人民法院取消继承资格的情形。那么,在司法实践中,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有哪些呢?资深的遗产继承律师将为您详细解读。
(一)继承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二)上述各项的具体理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9、10、11、12、13、14条之规定,对应解释如下:
1、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2、继承人有继承法第七条第1项或第2项所列之行为,而被继承人以遗嘱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可确认遗嘱无效,并按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处理;
3、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4、继承人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
资深的遗产继承律师提醒您:确认继承人丧失继承权,非经人民法院审理确认,任何单位及个人均无权作出。即便是继承人有违反以上规定的违法行为,并且继承人亦承认该违法行为的存在,其继承权也不会自动丧失,一定需要经过司法程序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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