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1)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2)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3)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4)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值得注意的是,在实际操作中,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往往被忽视。所谓的附着物是指,依附在土地上的房屋、水井、树木等,包括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如果土地上有附着物,则应当根据附着物的质量、价值、新旧程度等方面来衡量附着物的补偿款,在实际操作中,往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一个区间,由有关部门在处理具体事务中根据各方面的因素来综合确定,是一个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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