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专栏
 
当前位置:法邦网 > 律师专栏 > 易轶律师 > 关于我国收养制度的各种问题汇总(四)

关于我国收养制度的各种问题汇总(四)

2015-03-19    作者:易轶律师
导读:我国《收养法》第六条对收养关系中收养人需具备的条件作了规定,需要重点指出的是,这里的构成要件不是选择式要件,而是共同必备式要件,即需同时符合以下三个要件,收养人才是适格的收养主体;1)无子女,这里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我国《收养法》第六条对收养关系中收养人需具备的条件作了规定,需要重点指出的是,这里的构成要件不是选择式要件,而是共同必备式要件,即需同时符合以下三个要件,收养人才是适格的收养主体;1)无子女,这里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以及养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这里考虑的是被收养人健康成长和身心健康问题;3)年满三十周岁,这里考虑的是低于三十周岁的人,生育机会多,不比急于收养他人子女而放弃自己生育子女的权利。


  • 易轶律师办案心得:离婚案件逐年增多,而很多案件往往是因为双方不善于经营婚姻造成的,而非双方有了根本的矛盾。面对这种情况,应当指导当事人如何经营婚姻,改善夫妻双方的感情。

    关注微信“易轶律师”(微信号yiyilawyer),阅读更多精彩文章。使用微信扫描左侧二维码添加关注。

  • 扫描二维码,关注易轶律师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法邦网立场。本文为作者授权法邦网发表,如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易轶律师网”)

执业律所: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

咨询电话: 13260300480

中央电视台《法律讲堂》主讲律师,北京电视台《第三调解室》长期专家律师,全国妇联公益律师,首届青年律师辩论大赛冠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