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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被迫辞职 单位当支付经济补偿

2015-03-19    作者:焦艳霞律师
导读:劳动者被迫辞职劳动合同发生变更,员工的利益受损不服公司决定却遭到公司的解约,公司是否应为单方解除合同承担责任?张某是一家私营企业职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0年2月1日至2015年1月31日。双方劳动合同...

劳动者被迫辞职

劳动合同发生变更,员工的利益受损不服公司决定却遭到公司的解约,公司是否应为单方解除合同承担责任?

张某是一家私营企业职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0年2月1日至2015年1月31日。双方劳动合同于2012年1月7日进行变更,约定张某每月工资为5000元。2013年11月,公司为降低用人成本,与张某协商降低工资标准,但张某对此不认可。后公司单方面停发了张某2013年12月和2014年1月的工资。张某继续原岗位的工作至2014年1月31日。

2014年1月31日,张某以公司停发工资为由,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当日公司就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张某即日离开公司。张某遂以公司停发工资导致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公司辩称:张某是自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应支付经济补偿。

单位当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应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的等。

本案系用人单位没有足额支付张某劳动报酬导致张某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向张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张某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为5000元,其工作年限为4年,因此,公司应支付张某的经济补偿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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