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醉驾身亡
男子醉驾身亡,妻子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赔偿无果。对于醉驾行为,意外伤害险到底赔不赔呢?
2013年6月23日晚,富民的杨先生酒后驾驶一辆摩托车与同样驾驶摩托车的张某相撞。杨先生伤势严重,当晚被送进医院抢救。事发后,当地交警部门调查发现,杨先生当晚系醉酒驾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7mg/100ml,肇事的另一方张某则无证驾驶,交警部门认定杨先生和张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事发后不到两个月,杨先生因抢救无效身亡。
黄女士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在2013年10月下旬,保险公司作出了理赔决定通知书,拒绝了黄女士的申请,理由是被保险人杨先生酒后驾驶。黄女士不服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6.8万元。
富民县法院一审本案认为,黄女士提供的保险合同中的阅读指引提示了合同的免责条款应当特别注意,并且在责任免除部分涉及“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的文字所使用的字体与合同文本中的其他文字不同。富民县法院一审认为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履行了提示义务,故该部分免责条款有效。一审法院以此支持保险公司的主张,驳回了黄女士的诉讼请求。
意外伤害险赔不赔
本案的焦点至于醉驾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内容。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案中,合同内容中的“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的文字所使用的字体与合同文本中的其他文字不同,意味着对投保人尽到了提示的义务。因此,醉驾免责条款是产生效力的。
一般来说,醉驾在商业险中都是属于免责条款的范围,保险公司是不予赔偿的。醉驾本身也是一种违法行为,严重情况下还可能导致犯罪。
唐春林律师办案心得:因保险理赔、退保等问题产生的纠纷大量存在,在保险公司强大的法律团队和资源优势面前,维护当事人权益需要非凡的法律智慧和据理力争的勇气
关注微信“唐春林律师”(微信号tangchunlinlawyer),阅读更多精彩文章。使用微信扫描左侧二维码添加关注。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法邦网立场。本文为作者授权法邦网发表,如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唐春林律师网”)
执业律所: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
咨询电话: 15811286610
唐春林律师,专业处理保险纠纷问题,为客户的保险再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