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7日晚上八点多,天色已黑,王**得知受害人秦**会经过自家门前的胡同,便拿着螺纹钢棍在胡同里等候。当受害人经过时,王**突然出现在受害人身后,受害人毫无察觉,王**抡起钢棍打在了受害人头部。
王**在打倒秦**后,并未停止打击,而是继续对秦**的下半身实施打击。在受害人妻子刘**上前阻拦时,王**转而开始打击刘**。在刘**大声呼救后,一些村民闻讯赶来,王**见来人了,就仓皇逃走。被害人秦**被送到屯留县人民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秦**头右顶部出现一处7.5cm的条形裂创,深达骨质,右顶部颅骨可见新月形凹陷骨折,秦**系被钝器打击致“颅脑损伤死亡”。
2011年2月8日下午,王**在潞城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后来,屯留县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提起公诉。屯留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对被告人王**故意伤害一案,做出(2011)屯刑初字第**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王**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十二年有期徒刑并赔偿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226910.85元。
在本案中,本律师作为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根据公诉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辩论,依法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使被告人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王潘律师办案心得:法律如山,仗义直言,始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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