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爱说说】订立遗嘱,需要遵循严格的形式要件。本文讲述实践中最常见的一种遗嘱订立方式:打印好遗嘱内容后,签名按手印。那么,这样的遗嘱,能有效吗?
【身边事】
张某有两儿子:张甲和张乙。1991年,张某曾自书遗嘱指定被告张乙为遗产唯一继承人。张某去世后,留下房产一套,后两兄弟因遗产分割问题诉至法院。
庭审中,原告张甲提供一份纸质打印遗嘱,遗嘱人署名为张某,见证人署名为律师李某、陈某,注明时间为2010年3月20日。该打印遗嘱的其主要内容为:因张甲承担了主要照顾义务,从遗产中扣除6万元补偿给张甲。庭审查明:2010年时张某已93岁高龄,行动不便;此外,见证人陈述,该遗嘱是在打印完成后才进行的见证。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2010年打印遗嘱属自书遗嘱,其内容真实且时间在后,故判决按照该打印遗嘱分割遗产。被告张乙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2010年打印遗嘱是代书遗嘱,但因欠缺必要要件而无效,改判按1991年自书遗嘱分配涉案遗产。
【律师说法】
本案的焦点在于:打印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1、打印遗嘱不是法定的遗嘱形式。
我国法定的遗嘱分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述遗嘱、录音遗嘱、公证遗嘱。不包含“打印遗嘱”。
按照《继承法》的规定,任何一种遗嘱形式,都应当具备法定的形式要件,符合要件规定,即会被认定为有效;不符合,则通常会被认定为无效。那么,打印遗嘱又应该参照哪类遗嘱进行效力认定呢?
2、打印遗嘱不宜视为“自书遗嘱”。
打印遗嘱,形式上与“自书遗嘱”很相近。但法院对其效力的认定看法不同:
有些法院按照自书遗嘱来认定,即,只要有立遗嘱人的亲笔签名年月日,即可确认真实有效。即便如此,有些法院也会要求加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需要进一步证明:打印遗嘱是立遗嘱人亲自而为,或者虽为授意他人完成,但完全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
但是,更多的法官对此有不同意见:自书遗嘱要求全部内容都亲笔所写,因为,书写的过程本身,就是在自我确认遗嘱内容。而打印,更贴近于找他人代写的“代书遗嘱”,因此应按照“代书遗嘱”来认定效力。
3、“打印遗嘱”应当比照“代书遗嘱”确认效力。
“代书遗嘱”比“自书遗嘱”具备更为复杂的形式要件。即,除了有立遗嘱人的签名外,还要求代书人、两个见证人,在遗嘱上也亲笔签字注明年月日。代书人可以兼任见证人,见证人需与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无利害关系,这是法定的形式要件。曾有过律师见证,没有在见证人栏签字,导致遗嘱无效被判赔偿的案例。由此可见,遗嘱对形式要件的要求,是非常严苛的。
打印遗嘱,应当比照上述“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来进行效力审查。
4、“打印遗嘱”的订立要点汇总:
因遗嘱的特殊性和证明的高难度,订立时,建议严格按照《继承法》规定的形式和要求进行订立。实在要订立打印遗嘱的,以下要点应留意:
(1)打印人、立遗嘱人、见证人均应在遗嘱上签名;
(2)打印人、立遗嘱人、见证人签名的同时,应注明年月日;
(3)打印人如果同时做见证人,除在“打印人:”栏签名外,还应当同时在“见证人:”栏签名;
(4)以上所有人需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有过精神等疾病或者年龄非常大的人,应当做一个民事行为能力鉴定;
(5)见证人需见证遗嘱形成全过程,包括打印过程、签字过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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