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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不一定偿命

2015-03-19    作者:马伟律师
导读:自古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犯本罪,第一量刑标准也是死刑,更验证了这一古语。我国是社会主义...

自古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犯本罪,第一量刑标准也是死刑,更验证了这一古语。

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的本质是法律公平公正,无论人的性别、民族、职位、身份等差异对同一种犯罪行为造成同一种犯罪后果又是在同一时期发生的犯罪行为的处罚有不同的量刑标准。

我国是大陆法系的法治国家,以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为原则。公平正义是法律的灵魂是法律的核心。在具体案件中每个人都有不一样的考虑,都有不一样的出发点,想法、思路、情感、矛盾等都有自己的烙印和特色,因此,我国《刑法》对于故意杀人又做了细致规定,对故意杀人罪的量刑标准也做了不同的处罚力度。

有激情杀人,愤怒杀人,仇恨杀人,因爱杀人,有预谋的杀人,有组织的杀人等一系列类型,就算是同一种类型的犯罪,犯罪者和被害人也是不一样的,也就是说犯罪的原因后果不同,如果统一而论,哪里是公平法治,是教条是真正的不公平。

故意杀人罪的量刑依据:1、情景,2、环境,3、地点,4、方式手段,5、主观目的,6、受害对象特点,7、是否有预谋有组织,8、犯罪次数或者前科,9、致害人数,10、被害人有无过错等,例如:(1)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2)

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子实施这种行为;(3)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

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4)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5)帮助他人自杀的杀人;(6)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对于上述情形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实践当中,应具体案件具体分析,综合考量,既要考虑有罪的一面,也要考虑无罪的一面,既要考虑罪轻的一面,也要考虑罪重的一面,要形成一个证据链,做到准确唯一,没有异议,没有矛盾,给犯罪行为人一个全面的综合评判,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形成不同的公平,做到多彩的正义。

个体个案的公平才是法律的正义,人人平等不是事事平等时时平等。所以杀人不一定偿命。

  • 马伟律师办案心得:办理刑事案件要尊重事实,不能对案件结果有承诺,对案件的走向要有清晰的认识,做好出庭前准备工作,所有的刑事案件,被害人或其亲属的谅解很重要,另外,刑事案件中要注意当事人的刑事年龄、是否有自首(或可以视同自首的几种情况)以及立功,被害人是否有过错(注意表达方式和适用的场合),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社危害性、再犯的可能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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