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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远血案主犯罪责难逃 残忍杀人死刑获批执行

2015-03-19    作者:王迎庆律师
导读:招远血案主犯罪责难逃山东招远血案过去已经有半年之久,但直至昨日两名主犯被执行死刑,该事件才真正的画上了句号;对于这两名残忍的凶徒来说,也算是罪有应得了!据京华时报讯,“5·28”山东招远邪教杀人案画上句号。记者从最...

招远血案主犯罪责难逃

山东招远血案过去已经有半年之久,但直至昨日两名主犯被执行死刑,该事件才真正的画上了句号;对于这两名残忍的凶徒来说,也算是罪有应得了!

据京华时报讯,“5·28”山东招远邪教杀人案画上句号。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昨天上午,山东省烟台市中院对该案主犯张立冬、张帆执行死刑。

最高法复核确认,2014年5月28日21时许,在招远市一家麦当劳餐厅内,张帆、吕迎春为发展“全能神”教徒,让张航、张巧联、张某向在餐厅内就餐的顾客索要联系方式。因张航两次向被害人吴硕艳(女,殁年35岁)索要手机号码遭拒,张帆、吕迎春遂认定吴硕艳为“恶灵”,张帆率先持餐厅内座椅砸击吴硕艳,吴硕艳反抗,在场的张立冬、吕迎春、张航上前与张帆共同将吴硕艳打倒在地,张帆手撑餐桌反复跳起用力踩踏吴硕艳头面部直至无力跳起。

后张帆将张立冬购买的拖把分别递给张立冬和张某,指使张立冬、张航、张巧联、张某上前“咒诅”、殴打吴硕艳。张立冬抡起拖把连续猛击吴硕艳头面部,直至将拖把打断,又将吴硕艳从桌椅之间拖出,用脚猛力踢、踩、跺吴硕艳头面部。吴硕艳因颅脑损伤当场死亡。另查明,张帆、张立冬还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

经审理,2014年10月11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宣判,张帆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张立冬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张立冬、张帆不服,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11月28日,山东省高院做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张帆、张立冬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张帆、张立冬在公共场所故意杀人,两人打击、踩踏被害人头部的行为是造成被害人当场死亡的直接原因。张帆系故意杀人犯罪的发起者、组织指挥者及主要实施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张立冬系犯罪的主要实施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两人杀人意志坚决,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应当依法严惩。依法核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对被告人张帆、张立冬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昨天上午,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将罪犯张帆、张立冬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故意杀人加重处罚的情形

招远主犯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已然让一个家庭遭受苦难,且尽管该两名主犯的被执行死刑亦会使更多的家庭支离破碎,但是法律平等公正的保护每一个人,当然也不会排除在必要的时候让某些人付出生命的代价,而故意杀人的死刑立即执行就是一个例子。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地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的一种。故意杀人罪是故意犯罪中性质较重、社会危害性较大的一种犯罪,也是中国刑法中性质最恶劣的少数犯罪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故意杀人罪的,情节严重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中情节严重是指:(1)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2)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3)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4)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等等。

任何时候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都是对他人的权利的一种蔑视,对法律的一种挑衅。因此,招远血案主犯的被执行死刑,是对他人生命权利的尊重,也是对法律权威的捍卫。

  • 王迎庆律师办案心得:当事人不论涉嫌何种犯罪,在公安司法机关的强大公权力面前,明显都是弱势群体,在身陷囹圄,孤立无援的时刻,唯有专业刑事辩护律师能够挺身而出,真正为生命与自由进行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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