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越来越多虐童事件频繁的出现在大众视野,让人揪心至极。看到那些弱小的身躯被抽打,幼小的心灵被践踏,着实让人心生怜爱。而对于那些心灵扭曲虐待儿童的老师、家长还有社会上诸多的路人甲乙丙,更是让人愤怒。特别是虐待儿童的父母们,虎毒还不食子呢,对待自己的亲骨肉竟然能下得去狠心。
近日,据媒体报道,汕头一男子因为不满妻子离开,多次虐打自己年仅3岁的幼子。称“半夜心情不好,把儿子叫起来打一顿”、“打到6点,天亮了,哈哈,还没死。”事后还将孩子遍体鳞伤的图片发到网上。曝光后,激起网民公愤,受到网友的一致声讨。
父母虐童事件虽然早已经不是什么新鲜新闻,但是每次父母虐童事件一出,都让人心生余悸,惶恐不安。虐童事件严重违背了家庭伦理、伤害了社会观感,也深深影响了正常父母的家庭观、教育观。然而我国法律对儿童施虐者的惩戒力度不够,对于儿童的保护力度也显得远远不足。
有人说,就应该对虐童者施以重刑,让这些虐童者有所畏惧才会有所收敛。而根据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拿此事件来讲,事实、证据俱在,构成虐待罪当无问题。但是,就对儿童的刑法保护而言,虐待罪远远不敷所需,其制度设计明显存在漏洞。
该刑法条例的保护对象为一般家庭成员,并非专门针对儿童,故不具有针对性。其次,本罪主体限定为与被害人有亲属关系的家庭成员,这样就使亲属关系之外的虐童行为无法受到追究;第三,在定罪标准上要求达到“情节恶劣”,这意味着一般性打骂不足以构成“虐待”;第四,处罚偏轻,普通虐待罪最高仅判二年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的,最高刑也仅为七年有期徒刑,远低于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的法定刑。
更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我国法制对侵犯儿童权益行为检举方式的规定,也不利于在全社会营造人人关注、关爱儿童的氛围。根据刑法规定,虐待罪属于自诉案件,即不告不理;除非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才为公诉案件。
只是这里面存在一个明显缺陷,即受虐待的儿童大多属于无行为能力人,不知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即使知道,在拳脚棍棒之下,是否还有胆量去自诉,也是个大问题。
纵观我国法律,原则上禁止虐待儿童的法律法规很多,比如《宪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但这些法律法规大多是倡导性的,不足以保护儿童免遭伤害。特别是《未成年人保护法》,这部专门保护未成年的法律里有类似的规定,只是该法律不具可操作性。更重要的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缺乏一套可落实的司法程序。
这就迫切需要一部真正保护儿童的法律,“虐童罪”应尽快入刑。其实早在2012的一项网络调查显示,95.6%网民支持在《刑法》中增设“虐童罪”,以刑罚方式震慑、惩戒施暴者。
我国虐童行为普遍,调查发现四成儿童遭受过虐童行为,爱护儿童意识的缺失、虐待成本和代价偏低,是虐童事件逐年增多的重要原因。将“虐童罪”尽快入刑不仅是民心所向,更是对儿童保护的最有利的法律保障。
张晓霖律师办案心得:进出口贸易中海关涉税尤其是走私犯罪案件逐年增多,很多案件往往是因为不懂海关法律规定及海关办事规程造成的,而非当事人(进出口企业或进出境个人)故意所为。面对这种情况,应当指导当事人如何用足用好国家政策,做到合理避税;清楚海关规定和办事规程及时处理,把损失最小化,实现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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