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
单位与职工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后,在没有与职工协商的情况下,即解除了劳动合同。单位能否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员工能否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
2008年4月1日,葛某与济南某管理公司签订了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合同第3条约定,本合同于2008年4月1日生效。第5条约定:葛某的工作时间根据所在部门的工作需要安排,平均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第6条规定:葛某完成约定的工作内容后,管理公司按每小时41.66元的标准向其支付劳动报酬,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5日。
2012年12月28日,管理公司向葛某出具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2013年12月16日,葛某向济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管理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仲裁委裁决驳回了葛某的仲裁请求,葛某不服,诉至市中区法院。
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故葛某要求管理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于法无据。法院判决驳回葛某的诉讼请求。
非全日用工任一方都可以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用人单位还不用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一定要做好心理准备或者也可以先发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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