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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购货物在运输中毁损 物流公司应承担赔偿 上海浦东律师

2015-03-19    作者:孙奎律师
导读:在线律师:崔武(江苏润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蒋先生:我公司在广州订购了一批产品,双方约定由广州公司代办托运。后广州公司与物流公司签订运输合同,载明我方为收货人。结果在运输途中因为物流公司驾驶员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货...

在线律师:崔武(江苏润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蒋先生:我公司在广州订购了一批产品,双方约定由广州公司代办托运。后广州公司与物流公司签订运输合同,载明我方为收货人。结果在运输途中因为物流公司驾驶员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货物受损,请问我公司可否要求广州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崔律师:你不能要求广州公司承担。首先,根据《合同法》第145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出卖人将标的货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据此,广州公司将货物交给物流公司时,风险就发生了转移,你方就应当承担风险,广州公司按照合同将货物交付给物流公司后就完成了现实交付,就全面而适当地履行了合同义务,因此,广州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其次,广州公司将货物交给物流公司时,视为你方已经取得了货物的所有权,现因物流公司的过错导致你方货物损坏,你方应以货物遭受损害为由,请求物流公司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朱先生:2012年沈某与陈某签订借款协议,我是担保人,如沈某到期不还,由我承担还款义务。后沈某到期未还,陈某起诉到法院,我与沈某为被告,并追加了我妻子作为被告。请问我妻子也要承担保证责任吗?

崔律师:本案中你所提供的担保属于一般保证。根据我国担保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只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并且在强制执行其财产后,仍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方可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这种担保责任是一种代为补充履行的义务。即本案的债务人是沈某,而你本人并非直接的债务人,你在本案中所承担的是一种代为补充履行的义务。如果你的担保行为是无偿的或者担保行为并不是为了夫妻、家庭共同生活或者生产经营需要,或者夫妻、家庭并未从该担保行为中受益,你的妻子无需承担保证责任。


(原标题:订购货物在运输中毁损物流公司应承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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