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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首例“贞操权”案宣判

2015-03-19    作者:张晓霖律师
导读:有妇之夫欺骗未婚女子发生性关系,受伤害女子以该男子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她的贞操权和健康权为由诉至法院。近日,上海首例侵犯贞操权案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李先生应向陈小姐书面赔礼道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查),并...

有妇之夫欺骗未婚女子发生性关系,受伤害女子以该男子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她的贞操权和健康权为由诉至法院。近日,上海首例侵犯贞操权案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李先生应向陈小姐书面赔礼道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查),并赔偿陈小姐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案例简介】

2009年,时年30岁的陈小姐通过某交友网站认识了李先生,之后几年仅是维持普通朋友关系。从2013年9月开始,陈小姐与李先生频繁约会,在微信联系中亲昵的互称“老公”、“老婆”。李先生以各种方式热烈地追求陈小姐,致使陈小姐认为李先生是一个处于单身状态、无人照顾的单身汉。不久,李先生称为了让陈小姐去新加坡提前熟悉他的事业,共同到了新加坡考察,期间双方发生了男女关系,李先生并承诺会给陈小姐一个惊天动地的求婚。

2013年12月开始,李先生表示要中断两人的恋爱关系。2014年2月3日,陈小姐由于无法联系到李先生便撬门进入位于金桥的李先生家,正好撞到李先生及其妻子后李先生的妻子告诉她,他俩已在2013年1月结婚,以前李先生已经离过一次婚了。此时,陈小姐才如梦初醒。

2014年3月26日,受到情感伤害的陈小姐以李先生采取欺骗手段侵犯其贞操权和健康权为由向浦东新区法院提起诉讼。

在审理中,法院要求李先生本人亲自到庭陈述相关事实,但其未出庭。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所谓贞操是指男女性纯洁的良好品行,其主要表现为性的不可侵犯性,以使民事主体保持自己性的纯洁性。而贞操权作为一种独立的以人的性自由、性安全、性纯洁为特定内容的人格权,应当由法律予以保护。

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侵害贞操权可能会导致受害人身体、健康、自由和名誉等方面的损害,上述损害在行为人具有过错的情况下应当予以赔偿。

本案中,被告隐瞒了已婚的事实,并以结婚为目的与原告交往,诱使原告与其发生性关系,显然已侵犯原告的贞操权。现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然而,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0万元过高,法院根据本案事实酌定为3万元。

鉴于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支出的医疗费与被告侵害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就此赔偿的诉请,不予支持。当然,在审理本案中,法院要求被告亲自到庭陈述相关案件事实而被告予以拒绝,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律师解读】

贞操权到底是个什么权?怎样才算侵犯贞操权?

这个问题,其实在司法界争议很大,法律并没有规定贞操权。

杨捷:浙江省律协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贞操权是否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在民法理论界一直存有争议,我国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也未对其予以规定,《民法通则》虽然对人身权作了规定,但并没有规定贞操权。

而我国刑法规定的强奸罪,保护客体并不是女性的性清洁,这个法律保护的是女性基于生命健康而产生的自由处置自己身体的权利以及性的权利不受侵犯,而不是什么贞洁和身体器官清洁权。

弄清楚这一点,我相信人们对上海法院支持女性主张贞操权的判决就会有所理解,也无须炒作贞操权到底是男人的还是女人的,女人有没有贞操权,以及贞操权到底是在保护女性还是戕害女性。

在任何社会形态下和社会制度里,女性应该有完整的自由处置身体的权利和自主的性权力,这一定是现代文明社会的共识,也是一切美好的两性行为两性关系的前提。

如果性行为是自愿发生就不存在侵犯贞操权

柯直:浙江省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什么是贞操权?它是公民保持性纯洁所享有的权利,侵害贞操权,是指采用违法与不当行为,与被害人发生两性关系,也是指被害人的主观意志不自由的状态下实施不法性行为,损害了被害人性的纯洁。如果仅仅是因为男方未婚、有房、有婚恋意思,但如果你们之间的性行为是自愿发生,那就不存在对你的贞操权进行保护的问题。

判例是精神损害抚慰金,非贞操权侵权赔偿金。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上海法院的这个判例应当就是把贞操权归入了人身权范围。

  • 张晓霖律师办案心得:进出口贸易中海关涉税尤其是走私犯罪案件逐年增多,很多案件往往是因为不懂海关法律规定及海关办事规程造成的,而非当事人(进出口企业或进出境个人)故意所为。面对这种情况,应当指导当事人如何用足用好国家政策,做到合理避税;清楚海关规定和办事规程及时处理,把损失最小化,实现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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