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股权的法律特征
股权是股东基于向公司出资而享有的资产收益、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股权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权,具有一定的人身性。夫妻股权,或称为夫妻共同股权,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一方或双方取得的股权。注意,网络流传的一些有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出资即构成夫妻股权”的说法有失严谨。夫妻共同股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与其他夫妻共同财产一样,夫妻股权同样具有夫妻共有但不一定共同显名的特点。这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项主要特征,即,该财产本质上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但是,在所有人变现形式上并非夫妻双方均体现其中,而是以一方名义甚至他人名义所有。
2、与其他股权相比,夫妻共同股权带有天然的表见代理之特点。简言之,夫妻股权无论由夫或者妻哪一方的名义持有或行使,在实现权利方面,均只需要显名一方签字同意,而不需要夫妻双方同时签字,夫妻共同显名除外。
3、夫妻共同股权具有符号意义的特殊财产权。与其他财产权相比,夫妻共同股权所指向的对象是一种抽象的权利,而不是实物或金钱,这是夫妻股权较之其他财产权的区别。
4、夫妻共同股权具有特殊的权能,夫妻股权分割势必波及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股权是一种财产性权利,又是一种非财产性权利,其权能主要体观在股东享有的自益权和共益权。自益权主要是涉及惠及自身的权利,比如收益权;共益权主要是只为了利于公司而行使的权利。分割夫妻股权,则可能导致股东的增加,从而不仅对股东在公司中占有股份、地位及其他股东的利益产生影响,而且有可能导致公司股东之间合作关系的终止,甚至还可能影响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5、夫妻共同股权处于不断变化中。夫妻共同股权的价值是不稳定的,受市场行情、公司经营状况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处于不断变化状态中。
二、夫妻共同股权分割的基本原则
分割夫妻共同股权,应当充分理解婚姻法、公司法有关股权分割与转让的相关规定,融会贯通,灵活掌握。具体而言,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1、维护法律尊严保持法律协调统一运行的原则
夫妻共同股权的分割,不同于其他类型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不仅涉及《婚姻法》和《公司法》等不同法律调整的领域,而且牵涉到夫妻双方、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以及公司与其债权人之间的权益平衡,所以应统筹兼顾,全面、正确地适用法律,既要维护法律尊严,又必须保持法律协调统一运行。
2、区别对待双方贡献,公平分配并适当照顾女方的原则
分割夫妻共同股权时,既要考虑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股权增值所发挥的作用及影响程度,也要考虑夫妻双方利用各自人力资源优势所获得的夫妻共同财产,尤其要承认女方生育、家务劳动在夫妻财产价值构成中的贡献,既不能以夫妻某一方未参与公司经营为由不分或少分,更不能把夫妻各自在文化程度、经营能力上的差异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股权的条件。
3、严惩违反诚信行为,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
投入有限责任公司的夫妻共同财产金额巨大,且与夫妻人身关系相分离,配偶一方既是股东,又是公司的实际经营者,因此使得另一方在离婚纠纷过程中难以掌握股权的真实情况,经营公司的一方离婚当事人在离婚纠纷过程中擅自隐瞒、隐匿、转移投资财产的不当行为,并导致实际分割的夫妻共同股权及其相应的财产大幅度减少。更为甚者,实际控制公司的一方往往通过造假将公司的业绩做成亏损或负债情形,导致对方对公司股权望而却步。
4、维持公司资本确定、资本不变的原则
分割夫妻共同股权时,既要保护离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并且公司的整体利益应当高于夫妻利益。在分割夫妻共同股权时,将会或多或少的、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到公司的利益。因此,应当采取审慎的态度,尽量不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不破坏公司资本的稳定性,尤其要确保公司注册资本不发生变化,力求把负面影响降到最低程度。
三、分割夫妻共同股权的具体办法
在分割夫妻共同股权时,既要考虑到妥善解决夫妻双方的财产纠纷,又要考虑到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协调。在具体案件处理中,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夫妻股权的分割。
1、夫妻之间已就股权实体分割达成一致,同意依法分割股权时则可以分三种情形处理:
1)该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配偶成为新股东,且放弃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有关有限责任公司夫妻股权分割的规定,离婚时,夫妻之间就夫妻共同股权转让达成一致时,还需要经该公司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放弃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后,夫妻中股东一方的配偶方可成为该有限责任公司的新股东,《公司法》中明确规定的其他股东的认可权和优先购买权必须得到保护。
2)该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过半数不同意股东配偶成为新股东,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同意行使优先购买权。若该公司全体股东过半数不同意该转让行为,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对此种情形下,应当保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同时将转让该出资所得的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
3)该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过半数不同意分割也不同意购买该股权。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因此,在夫妻之间达成协议后,该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过半数不同意转让,却又不愿意购买该出资的,应当视为同意转让,夫妻中股东一方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的新股东。
2、夫妻双方就股权分割问题无法达成一致。
针对夫妻股权分割不能达成一致时如何处理股权的问题,无论是《婚姻法》还是《公司法》都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根据相关法律的立法精神及司法实践,可以参考下述办法处理夫妻股权分割问题。
1、谨慎运用判决直接分割夫妻共同股权。
少用判决直接分割该股权,而选择判决以一方取得股权,另一方取得相应的补偿的方式解决夫妻股权分割问题是比较合适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资合兼人合性质,股东之间不仅要有共同的经济利益,而且还需要有较高的信赖关系。夫妻离婚后,夫妻感情已破裂,在经济利益上缺乏共同目标。判决夫妻双方均成为公司股东,违背公司法有关公司人合性要求。但是,这绝不是说夫妻股权就不能以判决的方式确定双方同时成为股东,只要双方在经营能力等方面具有相当的地位,判决双方共同作为股东的方式也不为过。
2、确定一方向对方支付股权对价时应以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状况为依据确定股权价值。
在确定股权价值的时候,应以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状况为依据,而不能以该公司注册资本数额为依据。具体地说,方法之一就是以该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数额为基础确定股权价值,而该资产负债表则应当是由会计、审计等机构通过审计或评估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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