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惩腐助推廉政建设
1.程永利受贿案
案情简介
被告人程永利,历任河北省公安消防总队政治部主任、政治委员、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政治委员(副军级)。1999年至2012年间,利用职务之便,接受朋友、战友及下属的请托,在部队院校招生考试、接收大学生入伍、干部职务晋升、工作调动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31次收受河北省秦皇岛市公安消防支队干部刘立、河北省衡水市房地产开发商祖浠恩等19人给予的人民币133万元、1.3万美元以及价值人民币41.887万元人民币的购物卡、金制品、手表、玉器等财物,折合人民币185.6466万元,其行为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产生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程永利具有自首和立功情节,又能退缴全部犯罪所得,依法可减轻处罚,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受贿所得赃款、赃物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入选理由
人至官位,应遵纪守法率先为范;贪赃枉法,法剑出鞘惩腐已成新常态。
被告人程永利身为军级警职人员,理应政治坚定,恪守律纪,其却乱职坏法,自毁名节,终为覆鉴。该案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定西安中院审理的首起涉军刑事案件,也是依法治国时代强音下反腐倡廉的典型案件。西安中院由分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常西岭副院长担任审判长,合议庭拟定周密的审判预案,严把“事实关”、“法律关”,并以案件审判为契机,通过微博直播、电视报道、组织相关人员旁听庭审等公开审判方式,加强法制宣传,再鸣惩腐警钟。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陕西省高级法院等对本案公开、公正、高效的审判活动,表示充分肯定。
强制医疗保障公共安全
2.田荣荣故意杀人案
案情简介
被告人田荣荣,陕西省彬县人,在西安市以拾荒为生。2012年6月21日17时30分许,田荣荣拉着架子车途经西安市东大街367号门前人行道,与被害人陈某所拉旅行箱磕碰。田荣荣即从所拉架子车上取出菜刀,在陈某的头面部、颈肩部连砍数刀,致陈某当场死亡(殁年20岁)。田荣荣离开现场后被民警抓获。经法医鉴定,陈某系头面部、颈部及肩部多处创口致双侧颈部总动静脉断裂、肌肉出血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法医鉴定田荣荣患有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处于发病期,对本案应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判决被告人田荣荣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田荣荣及其法定代理人田付绒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绪春、宋念仁经济损失三万八千二百四十八元;对被告人田荣荣强制医疗。
入选理由
闹市街头,芳华女子无辜喋血殒命;辨法拨雾,竟是精神病人酿就悲剧。
庭审中,法官明察细鉴发案端倪、案件证据及责任疑点,向检察机关发出建议补充侦查函,并经权威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认定被告人患有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处于发病期,无刑事责任能力,判决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对被告人强制医疗,是人民法官铁肩担道义,保障人权、避免其再次危害社会公共安全,拒绝悲剧重演的现实写照。在依法逞凶与保障人权之间的依法裁判,体现了人民法官的法治信念;同时做好被害人家属的司法救助,展示了人民司法蕴含的人文关怀;通过官方微博等方式,阐释法律规定,公开案件裁判,直面大众评判,则表明了人民法院主持公平正义的责任担当和司法为民的实践作为。正所谓:“法是无情也有情,法间正道是公正。”
法佑古树守护生态文明
3.张小龙、孙晓轩、任高峰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案
案情简介
2013年1月,许院功(在逃)在没有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委托被告人孙晓轩联系购买位于蓝田县金山镇北苍湾村四组一棵胸径1.66米的国槐古树,出价10万元。孙晓轩遂向金山镇北苍湾村四组组长张小龙、金山镇北苍湾村村主任任高峰提出购买该国槐古树。经协商,被告人孙晓轩与张小龙商定以8万元的价格出售古树。2月28日17时许,许院功等人正在挖树时被赶至的森林公安民警制止。经鉴定,该古树树种为国槐,属市政府公布的一级保护古树。树冠、树身损害严重,损失评估为全部损失,损失评估价值为101.12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张小龙、孙晓轩分别到公安机关投案,该国槐古树经抢救、养护已经成活。法院经审理后对三被告人以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分别被判处十个月到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并处罚金,公开宣判。法官还结合《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现场以案说法,宣传普及野生动植物保护方面的法律知识,教育当地群众、游客共同守护秀美的秦岭北麓。
入选理由
古树名木逾千载,寒暑风霜独自在,怎料一朝遭受劫难;司法助力保护,古树名木获新生,秀美秦岭依旧在。
近年来,古树名木已成为一些人谋取不法利益的觊觎对象,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直接破坏了人类的生存系统。文明、宜居城市,离不开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倘若看得见山,山峦满目疮痍,望得见水,溪水不再潺潺,乡愁无法排遣,家园却不忍卒看。因此,保护秦岭、保护我们西安人生活的“后花园”不仅是每一个公民的责任,对违法破坏者,司法也必将严惩不贷。虽然本案涉及的只是一棵古树的司法保护,但我们从一棵树的绿影婆娑,可以看到森林的勃勃生机,听到大山的阵阵涛声。保护古木就是保护秦岭,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司法保障责无旁贷。
依法审查法助秦岭保护
4.涉秦岭北麓西安段违法建筑非诉执行审查系列案
案情简介
秦岭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和南北地理分界线,一个时期以来在秦岭北麓西安段存在大量违法建筑,直接影响秦岭生态环境。西安中院基于对秦岭北麓生态环境保护重要性和严峻性的深刻认识,把依法审理审查涉秦岭北麓违法建筑系列案件作为重要司法任务,加强组织领导,先后召开6次专题会议,制定了两份指导意见,明确了为依法清查秦岭北麓违法建筑提供司法保障的工作方案和十二条具体措施,规范非诉审查,充分履行审判职能,做细做实审查工作,有效支持行政机关依法拆除违规建筑。2014年9月-10月,西安中院、长安法院、户县法院、周至法院受理系列案件,成立专门合议庭,专项负责违规建筑清查整治非诉审查执行工作,制定清查整治工作任务推进表,逐案和当事人见面,现场查勘违法建筑,依法审查,按照裁执分离方式,妥善处理。两级法院累计受理并准予执行68案118栋,依法、高效完成了秦岭北麓西安段违法建筑非诉执行审查任务。
入选理由
山川美,当需雨露滋养;拆违建,需要依法行事。
为了对秦岭北麓违法建筑的依法拆除工作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推动秦岭自然风景区的法律保护,西安中院、长安区法院、户县法院、周至县法院依法审查了涉秦岭北麓西安段违规建筑非诉执行系列案件,以最坚决的态度、最有力的措施、最有效的行动,坚决支持拆除违规建筑,成效显著并实现“零震荡”,高效优质地完成了司法审查任务。该系列案件的审查工作在坚决做好秦岭违建拆除整治工作、还市民良好的生态环境、维护法律尊严等方面均具有重要的司法价值和社会意义。正所谓:“霹雳手段拆违建,法佑秦岭利民生。”
释法明权规范文化市场
5.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诉新疆百富餐饮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著作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以新疆百富餐饮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公司网站及各门店使用的印刷品上使用了侵犯其商标权、著作权的孙悟空形象为由,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在网站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50万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在海报和宣传单上使用的孙悟空形象并非是在原告取得注册商标核定商品上的使用,相关公众不会混淆商品或服务来源,故被告使用孙悟空形象没有侵犯原告商标权。关于著作权部分,较早以美术作品展示孙悟空形象的是张光宇的《西游漫记》,原告以其系《金猴降妖》著作权人主张其系孙悟空形象的权利人依据不足。即使原告是《大闹天宫》孙悟空形象著作权的财产权人,《大闹天宫》放映至今,已超过50年,该美术形象已进入公有领域,原告认为《金猴降妖》中的孙悟空形象属于再创作,由于《大闹天宫》的孙悟空形象与《金猴降妖》中孙悟空形象之间的差别非常细微,被告使用的孙悟空形象与两者也存在细节上的差异,无法认定被告使用的孙悟空形象是源于对《金猴降妖》中孙悟空形象的简单改造。故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的诉讼请求。
入选理由
因取经,曾有如来辨猴王;为维权,“猴王”再“惹”诉讼事。
权利意识的勃兴,经济发展的推导,使社会对商标权、著作权等普通民众相对陌生的法律概念有了更为深入的关注和理解,而孙悟空又是中国人家喻户晓、妇孺皆知的艺术形象,如何对一个艰深的法学理论问题作出符合民众期待的司法解读是审判难点。本案审理中,法官既考量了法律精神及基本规定,也充分考虑了普通民众的观感和认知,如认为被告在店内的海报、宣传单上使用的孙悟空形象是与其作为餐饮业服务和店内食品的提供者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消费者不会认为是在向自身提供海报或印刷出版物等商品,裁判取得了良好司法效果。正所谓:“‘猴王’维权兴讼事,还需律法道区直。”
多方协调化解群体矛盾
6.曲江澜山住宅小区480名业主诉西安市宏峰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系列案件
案情简介
2008年至2011年期间,先后有一千多名业主购买西安市宏峰实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曲江澜山住宅小区房屋(以下简称宏峰公司),双方对向房产登记机关报备资料的主体及不能按时办理房产登记的违约责任做了明确约定。宏峰公司交房后,未能按照约定办理房屋产权登记。2014年4月至2014年12月,该小区陆续有519名业主先后向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宏峰公司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并支付延迟办理产权登记的违约金。法院经审理和多次调解、多方协调,其中480件案件的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宏峰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分别给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1212.3元,同时协商于协议生效后的90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对其他未达成调解的案件,法院依法做出了判决。
入选理由
置家业,权证无着落,心绪难以平复;起纷争,法官调解促履行,民生得以保障。
近年来,我市开发商开发了大批大型商品房住宅小区,但交付后不能按期为业主办理房产登记的现象时有发生,起诉到法院的案件,动辄数十件甚至数百件,具有涉及民生、案件数量大、涉及人数众多、矛盾容易激化的特点。长安区法院在该批案的审理过程中,通过与政府、房管部门及被告企业多方的多方沟通协调,以“集中开庭与个案审理相结合”、“注重调解、审执结合”为原则,使该批案件快速、平稳地得到一次性解决,其中480件以调解结案并执行到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良好。
司法为民保障民工权益
7.杨应田等五人与陕西印象实业有限公司、张志平、杨安生劳务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陕西印象实业有限公司葡萄种植基地因故拖欠近200余位农民工劳动报酬不能及时兑现,五名农民工起诉立案,尚有近百名农民工准备起诉。为了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户县法院发挥司法能动性,对于要求立案受理的100件案件,由户县法律援助中心选立5件案,其他案件力求通过诉前调解将所有农民工讨薪问题一并解决。户县法院经多方艰苦协调,2014年10月,用工方同意向近100农民工支付工资32万元,户县法院法官现场监督、组织安排给付步骤,发放工资款工作有序进行。起诉的五位农民工收到工资后撤诉,其他未起诉的农民工也如愿地领取到相应的工资。
入选理由
年关将近,劳动报酬着落无望,农民兄弟坐卧不安;司法能动,劳资双方冰释前嫌,农民工友欢心过年。
本案是典型的涉及追讨农民工工资报酬的民生案件,及时妥善解决意义重大。传统“一调一裁两审”的程序安排,因效率迟延往往使农民选择极端的方式维权。该案将受理案件的调解前置,结合尚未起诉农民工的欠薪情况,对先立案和要求立案的100件案件提出“一揽子”的综合解决方案,在较短的时间里实现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其他类似群体性纠纷的受理和裁判创新了可资借鉴的样本,既向社会传递了欠薪应当偿还的规则,又引导了争议双方实现了解决纠纷为目的的诉讼主张。
司法监督推进政务公开
8.李艾华诉西安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案
案情简介
原告李艾华向被告西安市公安局申请公开钻石半岛小区相关项目的消防验收政府信息。因对西安市公安消防支队答复内容存疑,再次申请被告答复并申请查阅相关档案资料。被告对原告的申请未做任何答复。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向原告公开所申请的政府信息或者书面告知原告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和联系方式。被告辩称其已将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转交给西安市公安消防支队,由消防支队予以答复,原告称并未收到西安市公安消防支队及被告的任何答复。被告当庭不能提供充分证据支持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行政不作为。莲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西安市公安局于该判决书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对原告李艾华2014年6月28日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入选理由
行政执法,当满足人民群众知情权利;权力运行,须接受社会公众全面监督。
公众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无论该政府信息是否存在,是否属于该行政机关应当公开范围,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答复申请人;行政机关保存的政府信息,一般都应当予以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法不应当公开的,应当告知不予公开的理由;不予公开的,未尽告知义务,或未告知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和联系方式,构成行政不作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通过司法的力量,从实践层面确认了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义务,既保障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满足其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有效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也促进了政府职能转变,强化了政府机关作风建设,提高了政府的公信力。
打假维权保障食品安全
9.孙安民与陕西省民生家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西安文景路分公司及张全利与陕西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西安太华北路分公司产品销售责任纠纷两案
案情简介
原告孙安民系职业打假人员,先后两次到被告陕西省民生家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西安文景路分公司(下称民生家乐西安分公司)超市购买“绞股蓝茶”和“养生银杏茶”,共消费1212元,其以被告销售的产品属非法食品为由分别起诉,要求判令被告退回货款并支付十倍货款的赔偿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卫生部有关《批复》,绞股蓝、银杏叶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且未经安全性评价证明其使用安全性的,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生产经营。本案中银杏叶、绞股蓝属于该批复中所列的物品,但被告并未按规定的程序进行食品安全性评估并申报批准,故其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遂判令被告民生家乐西安分公司退还原告孙安民货款并支付十倍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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