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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种“民告官”法院应受理

2015-03-19    作者:张晓霖律师
导读: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11月1日表决通过了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这是行政诉讼法自1989年制定后作出的首次修改。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进一步拓宽了“民告官”的法律渠道,完善了依法维权和化解行政纠纷的机制。同时...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11月1日表决通过了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这是行政诉讼法自1989年制定后作出的首次修改。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进一步拓宽了“民告官”的法律渠道,完善了依法维权和化解行政纠纷的机制。同时,通过对现行行诉法起诉、审理、判决、执行等机制的改进和完善,扩大了可诉行政行为的范围,强化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监督。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将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法院应受理的12种情形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对财产的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被拒绝的。

四、对行政机关做出的关于土地、矿藏、水流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等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解读:行政诉讼法修改10大看点

看点一:受案范围扩大

【修改】将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违法集资、摊派费用的,没有依法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等行政行为纳入了受案范围。

看点二:行政机关不得干预、阻碍法院立案

【修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看点三:可口头起诉

【修改】起诉应当向法院递交起诉状,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看点四:应当登记立案

【修改】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不能当场判定的,应接收起诉状,出具书面凭证,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看点五:起诉期限延长到“六个月”

【修改】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看点六:行政首长出庭

【修改】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看点七:可跨区域管辖

【修改】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看点八:不执行可拘留行政机关直接责任人

【修改】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增加规定“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

看点九: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修改】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看点十:明确提出要解决行政争议

【修改】修改后的法律在立法目的中增加“解决行政争议”的表述。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这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提出的一个新颖且重要的论断。“民告官”法经过首次大修而趋于完善,加强了对公众诉权的保护,对于以往“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这三大难题,都作出了有针对性的新规定,无疑将使更多“官民纠纷”在法律通道上获得解决,减轻信访通道上的拥挤压力,这是依法治国最基本也是最有力的改革步骤。

  • 张晓霖律师办案心得:进出口贸易中海关涉税尤其是走私犯罪案件逐年增多,很多案件往往是因为不懂海关法律规定及海关办事规程造成的,而非当事人(进出口企业或进出境个人)故意所为。面对这种情况,应当指导当事人如何用足用好国家政策,做到合理避税;清楚海关规定和办事规程及时处理,把损失最小化,实现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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