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137亩征地抛荒6年
土地对农民来说总是多了一份深厚的感情在里面,“靠地吃饭“这个词概括农民的生计简直是再适合不过了。可是,扬州将近137亩征地竟然被抛荒长达6年之久,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被抛荒的农田位于宝应县望直港镇望直港村楼南组,共137亩。早在2008年,望直港镇政府计划在这片土地中间修建一条水泥路,路修建好后,就切断了农田的水源,这些良田也将变得无法耕种。
当地村民自然无法答应,多次找镇政府协商。几经协调后,望直港镇政府提出以3万元每亩的价格,将道路周围的土地全部从村民手中收用。2008年11月份,村民签署了一份“土地使用协议书”。但遗憾的是,从政府将土地征走算起,如今已经6年过去了,这块农田一直未被利用,原来的良田长满了芦苇、荒草,成了一片荒地。
当地村民看了都觉得心疼。此外,他们还怀疑望直港镇当初征地的目的就是为了囤积土地,等地价涨高了再卖出去。望直港镇副镇长周成健称,2008年土地被收用后、有村民在上面种植作物,直到2012年前后因为另一工程彻底断了农田水源,种植的作物这才少了,因此这些土地抛荒并非全部抛荒,也并非抛荒6年,但周副镇长表示抛荒有两年左右。还回应称:“荒就荒了,有什么了不起的,国家荒的土地太多了!”
闲置土地该如何处理
我国《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外,闲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二)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扬州征地荒废六年之久,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土地撂荒一年以内,土地管理部门要依法对土地使用权人征收一定闲置费。此外,满两年未利用的,土地管理部门可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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