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专栏
 
当前位置:法邦网 > 律师专栏 > 杨建军律师 > 夫妻转卖病嫂给工友 妻子亦买卖怎配得婚姻

夫妻转卖病嫂给工友 妻子亦买卖怎配得婚姻

2015-03-19    作者:杨建军律师
导读:夫妻转卖病嫂给工友没有物质基础的婚姻,是脆弱的。但是,对于一个为了物质而能狠心将自己的妻子卖给工友的人,不管出于何种原因,他或许连这段可耻的婚姻都不配拥有。生活中,不少人为了能娶老婆,想尽办法,甚至花钱买媳妇。若发...

夫妻转卖病嫂给工友

没有物质基础的婚姻,是脆弱的。但是,对于一个为了物质而能狠心将自己的妻子卖给工友的人,不管出于何种原因,他或许连这段可耻的婚姻都不配拥有。

生活中,不少人为了能娶老婆,想尽办法,甚至花钱买媳妇。若发现买来的妻子有病时,该怎么办呢?男子方某就动起歪脑筋,让小妹夫妻转卖自己的媳妇。

他打电话给其妹妹,妹妹就将其介绍给她的同事邓某,由于邓某也是单身,于是双方就在恩施一市场交易,最终邓某支付了1.5万元。妹妹将这些钱交给哥哥后,哥哥给了其2000元。三天后,邓某报警称其花钱购买了一个媳妇。之后发现女子精神不正常。

11月2日获悉,方某的妹妹方某花和妹妹的丈夫黄某日前因拐卖妇女罪被判尤其徒刑五年和二年,并处以5000元和2000的罚金。另外,黄某缓刑三年。而方某则被另案处理。

买卖婚姻,应否归于无效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达法定婚龄的。

虽然我国《婚姻法》对买卖婚姻的效力并没有做明确的规定,但是,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应当自始无效,由此行为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也应该随之中止。

人,非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物,不得买卖,而且买卖人口更是触犯刑法。因此,通过“买卖”而得到的“婚姻”,从法律的角度讲,其应该因“买卖”行为的违法而无效,至于因此“买卖”行为而结成的婚姻自然的也应归于无效。

  • 杨建军律师服务心得:婚姻与人生一样需要规划。无论是结婚还是离婚都是要紧紧围绕人生幸福这一人生终极目标而进行。任何偏离这一终极目标的结婚和离婚都不是是人间婚姻正道。因此一段幸福的婚姻生活离不开一个优秀的婚姻律师的专业指导。

    关注微信“杨建军律师”(微信号yangjianjunlawyer),阅读更多精彩文章。使用微信扫描左侧二维码添加关注。

  • 扫描二维码,关注杨建军律师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法邦网立场。本文为作者授权法邦网发表,如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杨建军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