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调解是《道交法》规定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之一。对调解书效力的认定是关系到当事人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我们认为,道路交通事故经公安部门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在交警主持下,自愿就事故所承担的责任及处理所达成的协议,是当事人对自身权利义务的处分,属民事合同行为。和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和解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宣告和解协议无效或变更、撤销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并根据以下原则处理:
1、和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具备法律规定无效条件的,应宣告协议无效;
2、和解协议行为人欠缺民事行为能力、代理人无权代理的,和解协议对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3、当事人签订合同时有重大误解或和解协议显失公平或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可能根据当事人请求变更、撤销和解协议。
4、原告以和解协议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的处理有遗漏事项,或和解协议签订后有新发生费用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增加部分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对其请求事项进行审查,对和解协议确未涉及的部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范围和标准处理。
5、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解除和解协议的,应予以准许,并对损害赔偿依法处理。
6、除上述情形外,当事人对和解协议反悔并主张人身损害赔偿的,不应支持。
简斯林律师办案心得:律师的服务质量,除了专业,还得敬业。专业、专心、高效、务实是我的执业信条,细节决定成败,我会为我的当事人付出十倍的精力和精细,相信必能为您保驾护航。
关注微信“简斯林律师”(微信号jiansilinlawyer),阅读更多精彩文章。使用微信扫描左侧二维码添加关注。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法邦网立场。本文为作者授权法邦网发表,如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简斯林律师网”)
执业律所: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
咨询电话: 15811286610
关注厦门简斯林律师,身边的企业、私人法律顾问,更专业更高效法律服务,一对一预约专家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