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审案件及向本院申请保全的案件,当事人应在收到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逾期不缴费,视为撤回起诉或保全申请。(由其他案外人代缴的,必须注明被代缴人)
原告提供两个以上的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需要合并审理的,案件受理费根据不同的诉讼请求分别计算收取。
二、二审案件由上诉人向我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双方当事人均提出上诉的,应当分别预交,并写明原审案号(由其他案外人代缴的,必须注明被代缴人)。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金额与一审判决书所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包括本诉、反诉)金额相等。
上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二审受理费或申请缓交、减交、免交未获批准后,仍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重审后同一当事人又上诉的,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但非同一当事人上诉的,仍应缴纳上诉费。
三、申请执行案件在立案受理时,不预收申请执行费。
四、本院一审或向本院提起上诉的案件,缴款专用账户为: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张家口营业部;
收款单位: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账号:100148353540
不服本院一审裁判,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案件,缴款专用账户为:
开户银行:河北银行高新支行;
收款单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账号:644012019000000951
当事人可缴纳现金或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交纳各类费用。
五、案件收费标准
案件类型 诉讼标的额 计算标准
经济 少于1万 50
1万——10万 N×0.025-200
10万——20万 N×0.02+300
20万——50万 N×0.015+1300
50万——100万 N×0.01+3800
100万——200万 N×0.009+4800
200万——500万 N×0.008+6800
500万——1000万 N×0.007+11800
1000万——2000万 N×0.006+21800
2000万以上 N×0.005+41800
执行费 无标的额 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1万——50万 N×0.015-100
50万——500万 N×0.01+2400
500万——1000万 N×0.005+27400
1000万以上 N×0.001+67400
保全费 标的不超过1000元的或者无标的 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1000——10万 N×0.01+20
10万以上 N×0.005+520
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田禾律师办案心得:不论何种案件,都要在专业的基础上,以敬业的心态,去赢得当事人与法官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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