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2年某日,帅某驾驶粤B1号牵引车牵引粤B2号挂车从揭阳往深圳方向行驶,途径S246线某路段时,突然驾车失控与同方向陈某驾驶的粤M号大货车后尾部发生碰撞,此事故造成帅某受伤及二车不同程度的损坏。事故所在地的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了事故认定书,认定帅某承当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帅某被送入医院住院治疗,住院30天。后来,帅某针对自身伤情申请了司法鉴定,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针对帅某的伤情作出了一个捌级和一个拾级伤残的鉴定结论。
【评析】
此事故给帅某造成的损失有:
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被抚(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近三十万元。
帅某能否获得赔偿:
有人说帅某自己粗心大意,造成了交通事故,而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不应获得赔偿。但是本案中帅某是可以获得赔偿的。
帅某如何获得赔偿:
帅某的索赔对象有对方车辆交强险对应的保险公司、帅某的雇主及帅某驾驶车辆本身购买保险的保险公司。
因对方陈某无责,故,向陈某车辆所在保险公司只能追索无责交强险11100元;另,因帅某无证据证明其与其驾驶车辆的车主深圳某运输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或者劳务关系,故,此项赔偿很难主张;因帅某所驾驶车辆购买了车上人员责任险,故,帅某可通过车主和投保人深圳某运输公司(亦为被保险人)协助向车辆保险公司根据商业保险合同理赔。
什么叫车上人员责任险:
车上人员责任险,即车上座位险,是即车上人员责任险中的乘客部分,指的是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保险事故,致使车内乘客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会按照保险合同进行赔偿。
车主和投保人拒不协助理赔该如何处理:
通过联系车主和投保人深圳某运输公司,但是深圳某运输公司拒不协助帅某去保险公司理赔,而在车主和投保人不协助理赔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是不会作出理赔决定的。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车上人员责任险属于责任保险,责任保险第三者即帅某可代位起诉保险公司。故,最终本律师确定诉讼方案是直接起诉保险公司,同时将深圳某运输公司作为第三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4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65条第2款:“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裁判结果】
本案深圳福田法院受理后,在法官的积极调解下,保险公司同意支付帅某人身损害赔偿金二十多万元,该案最终快速结案并取得较好的效果。
附:帅某损失详细计算公式(深圳2012年标准)
1、医疗费185.30元——凭发票;
2、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50元/天×住院时间30天;
3、护理费1500元——50元/天×住院护理时间30天×1人;
4、误工费5000元——1500元/月÷30天×误工时间100天(2012.05.07至定残前一天2012.08.17);
5、营养费3000元;
6、鉴定费1800元;
7、残疾赔偿金241260.87元——伤残赔偿金226331.25元(2011年度深圳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505.04元/年×赔偿年限20年×伤残等级比率31%)+被扶养人生活费14929.62元(2011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4080.03元/年×儿子抚养年限4年×伤残等级比率31%÷2个抚养义务人);
8、精神抚慰金31000元——法院酌定;
9、交通费3000元——法院酌定;
以上1-9项共计288246.1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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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春律师,湖南永州人,法学学士,中国司法部注册律师,深圳律师协会会员,广电集团深圳都市频道《法观天下》节目嘉宾律师,深圳律协勤学上进青年律师,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获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2014年度“办案能手”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