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凡属下列情形的,视为夫妻感情破裂,具体情形:
1)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确无和好可能的;
2)一方重婚,另一方提出离婚的;
3)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4)一方一方被判处长期徒刑,或因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5)一方下落不明满两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仍无音讯的;
6)一方虐待、遗弃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对方不谅解的;
7)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
易轶律师办案心得:离婚案件逐年增多,而很多案件往往是因为双方不善于经营婚姻造成的,而非双方有了根本的矛盾。面对这种情况,应当指导当事人如何经营婚姻,改善夫妻双方的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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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电视台《法律讲堂》主讲律师,北京电视台《第三调解室》长期专家律师,全国妇联公益律师,首届青年律师辩论大赛冠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