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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设巡回法庭 专家称可破除“地方保护”

2015-03-19    作者:梁开贵律师
导读:《决定》提出,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这被法学界视为破解...

《决定》提出,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这被法学界视为破解行政案件和民商事案件“地方保护”的有效途径。

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及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认为,最高法设立巡回法庭的主要目的是解决各省份在审理涉及本省份的民商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可能出现的倾向于本省份企业或本省份行政部门的判决。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认为,除解决“地方保护”外,最高法设立巡回法庭还可以加强最高法对各个地方法院审判的指导。

阮齐林表示,当前地方法院的审判尤其基层法院确实存在着审判业务专业能力、审判经验不足的问题。最高法设立巡回法庭可以对地方审判进行有效指导,并对地方的疑难案件直接审判,促进地方重大疑难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以下是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及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就“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答记者问:

问题一:为何设立最高法巡回法庭?

陈卫东认为,设巡回法庭旨在破除“地方保护”。

记者:最高法要设立巡回法庭,如何看新举措?

陈卫东:最高法设立巡回法庭,抓住了目前涉及跨区域的行政案件和民商事案件审判的问题要害。从当前司法实践看,这方面问题比较多。

记者:存在哪些问题?

陈卫东:比如,A省的龙头企业和B省的龙头企业之间的民商事案件,如果案件的审理在A省,A省的法院在自由裁量过程中,很可能判决倾向于A省的企业,而不是完全按照法律来办事。如果在B省审理,也会出现同样的问题。

记者:出现这类问题的根源是什么?

陈卫东:通俗一点说,就是地方保护。我国的法院长期以来按照行政区划设置,法院与当地党委、政府甚至企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如果上面提到的案件,法院的判决最后是外省的企业胜诉,本省的党委、政府都会有意见。法院的判决,会考虑到很多外力因素。

设立巡回法庭,最大的优势是巡回法庭是中立的,它不代表任何一方,或者说它和任何一方都没有利益勾连,审理判决也会更加公正。

问题二:巡回法庭将会如何设立?

陈卫东建议,不应按区域划分,应独立设置。

记者:巡回法庭主要审理行政和民商事案件,没有提及刑事案件?为什么?

陈卫东:一般来说,刑事案件发生的地方保护案件比较少。相对来说,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条文规定得也比较细致。

另外,刑事案件的死刑复核权在最高人民法院。这些年,我们看到,最高法的死刑复核做得很好,没有出什么问题。所以,巡回法庭没有涉及刑事案件也有这方面的原因。

记者:有学者说,可以按照东北、华北、西北这样的大区来设置,你怎么看?

陈卫东:现在有很多观点,有人说按照省级来划分,有人说按照大区来划分。我认为,巡回法庭不按照任何区域来划分。因为如何按照区域来划分,有可能形成巡回法庭与各省份出现新的利益联系,这会影响巡回法庭的公正审判。

最高法可设立独立的巡回法庭,可由最高法的专门机构负责管理,针对不同类型案件及时到各地审案。

人员可以从两个渠道选择,一是从最高法选择审判经验丰富的优秀法官,另外也可以从各省份高院的优秀法官中选取。

问题三:巡回法庭的审级如何确定?

陈卫东建议,巡回法庭可以是省高院的审级。

记者:巡回法庭的设立,应注意哪些问题?

陈卫东:实际上,巡回法庭的受案范围,巡回法庭的审级如何确定,这些都需要司法部门花大量的时间精力去研究。

比如,受案范围。哪些属于跨行政区域的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跨行政区域是按城市来划分,还是按省份来划分?《决定》所说的“重大”是按标的额计算,还是按其他要素来考虑?另外,巡回法庭代表着最高法,但是它的审级是最高法的审级,还是省高院的审级?这也需要仔细研究。

记者:如果是最高法的审级可能出现哪些问题?

陈卫东:巡回法庭如果是最高法的审级,那么案件由最高法审理后,很可能是一审终审。而我国是二审终审制,这与二审终审制不符,上诉人的上诉权利也会被剥夺。

如果巡回法庭审理二审案件,那么一审案件由省高院来审理。这又会出现一个问题。如果不设置巡回法庭,省高院一审的案件本来就是由最高法的民事审判庭或行政审判庭来审理,那么就没有设置巡回法庭的必要。

记者:如何解决?

陈卫东:我个人倾向于,最高法的巡回法庭可以是省级高院的审级,审理的案件必须是各省份之间的民商事案件和行政案件。

另外,巡回法庭主要负责这类案件的一审,一审裁决后,如果案件一方上诉,可以直接向最高法民事审判庭或行政审判庭上诉,这样既能保证巡回法庭破解民商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地方保护”,又能够保证上诉人的上诉权利,也符合二审终审制这个原则。

问题四:巡回法庭多久可以设立?

陈卫东建议,可先试点,不能过多过滥,要少而精。

记者:设立巡回法庭需要多长时间?

陈卫东:设立巡回法庭需要大量的准备工作,包括我上面提到的几个问题都要破解,这需要很长的时间。不过我想,最高法会尽快地调研准备,尽快设立。可以肯定的是,先期不会大规模的设立,可以先试点,小规模的设立1到2个巡回法庭,再根据试点情况总结经验,最后大规模的设立。

记者:如果最高法的巡回法庭设立成功,是否可以在各省份复制?

陈卫东:这个现在不好讲。首先要看最高法试点的情况。如果这种模式很适合我国国情,未来也可以考虑各省份高院在本省份内设立巡回法庭,审理省内不同城市间的民商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不过,巡回法庭都不能过多过滥,要少而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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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开贵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阳光六、七期成员,海淀区律师协会青工委委员,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校友。执业领域: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土地争议、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法律顾问。电话:13910368757,QQ:13910368757或1874735391,微信公众号:lkg-lawyer,微信号:13910368757,邮箱:13910368757@163.com,传真:010-68945339,中国征地拆迁行政复议诉讼网:http://user.qzone.qq.com/1874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