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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是否应该返还?

2015-03-19    作者:郝萍律师
导读:  彩礼是男方在结婚前给予女方的礼金或财产。娶媳妇男方要送彩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习俗之一。早在古代,结婚程序就有“六礼”之说,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彩礼”相当于古礼中的“纳征”,是结婚必不可少的一...

  彩礼是男方在结婚前给予女方的礼金或财产。娶媳妇男方要送彩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习俗之一。早在古代,结婚程序就有“六礼”之说,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彩礼”相当于古礼中的“纳征”,是结婚必不可少的一个程序。现代,我国广大地区特别是农村地区,结婚时男方还需给付女方彩礼。这种情况下,离婚后,婚前给付的彩礼是否应当返还呢?

  早在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规定“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第19条规定“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2014年4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指出: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返还彩礼的范围主要限制在男女双方未结婚的情形下。如果男女双方没有登记结婚,男方给付的彩礼应该返还。如果已经登记结婚,结婚时间比较短或者确未共同生活,实质性的夫妻生活并没有开始,双方没有建立起夫妻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男方给付的彩礼应该返还。如果一方因彩礼的给付造成其生活的绝对困难,不足以维持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可以有条件的支持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诉讼主张;对于男方结婚超过1年以上的,原则上不支持一方要求退还彩礼的诉讼请求。

  • 郝萍律师办案心得:我热爱律师职业,但我更明白律师应当均衡承担其在法治社会的功能。他不仅要通过辩护、代理等活动来体现法律的公正,而且要在化解社会矛盾的过程中运用法律,维护社会稳定,以彰显律师作为法律工作者的社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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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萍,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市律协民法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律协重大疑难案件课题组成员,曾获北京市律协优秀党员、优秀律师、中央电视台 “优秀法律顾问”。执业期间办理过大量民商事案件,并担任多家单位常年法律顾问,获得客户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