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被甩车外重伤
乘客从车内被甩出车外,受害者要求保险公司给予赔偿,保险公司声称受伤乘客为“车内人员”,应该按“车内人员”进行赔偿。那么,究竟受伤乘客应该认定为“车内人员”还是“第三者”呢?
2009年6月12日,郑某乘坐杨某驾驶的一辆客车在国道上行驶,后因遇紧急情况,致车辆失控,将乘车人郑某甩出车外,后其被该车碾压致重伤。经交警大队认定杨某负事故全责,郑某不负事故责任。郑某因此发生医疗费等费用。涉案车辆系徐某所有,杨某为徐某聘请的司机,徐某为该车辆投保了机动车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且不计免赔;同时还为该车投保了车上人员险,共投保3座,每座5万元,发生交通事故时在保险期内。
事故发生后,徐某和保险公司拒不对郑某的医药费等进行赔偿,于是郑某将车主徐某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徐某和保险公司赔偿郑某医药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642874.55元(有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超出部分由徐某承担),并有徐某赔偿郑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本案经法院依法审理后,法院认定该事故为单方责任交通事故,发生事故时郑某已经是车下人员,属于三者责任险承包范围,因此判令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判令徐某赔偿郑某精神抚慰金3万元。
险企承担“第三者”责任险
《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2010年5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第五稿)》。其中第四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处于被保险机动车之外的人员都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
在本案中,郑某虽然是坐在车内,但事故发生时,他已经被甩出车外,瞬间已经变成车外人员,不再属于车内人员,既然已经是车外人员,那么就已经是第三人,属于三者责任险的承保范围,因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三者责任险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而不是按照车内人员险的责任范围承担赔偿责任。
唐春林律师办案心得:因保险理赔、退保等问题产生的纠纷大量存在,在保险公司强大的法律团队和资源优势面前,维护当事人权益需要非凡的法律智慧和据理力争的勇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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