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人犯闹市再杀人
刑事犯罪本身具有高度的社会危害性,因此,被法律赋予了严格的程序和手段。一个杀人犯被监外执行,闹市再行凶杀人,难道法律对杀人犯的容忍可以到这样的境地?
近日,一杀人犯闹市再杀人消息引发网友愤怒。据悉该杀人犯本应在监狱服刑。但是渭南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李宏为该杀人犯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给予杀人犯闹市再杀人的机会。8月份李宏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公诉。杀人犯闹市再杀人的背后,是审判法官违法办理监外执行、拒不收监犯人,这一系列乱象,暴露出华阴司法系统乱象。
2012年夏季的周四夜晚,高军去参加当地商人李峥嵘的宴请。身为华阴市“罗敷工业园区管委会”项目科科长的高军准备和李谈加气站的业务,一同参加的还有工业园另外两名同事,以及华阴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等人。高军与李峥嵘的争执源于席间,李向高敬酒遭拒,宴席不欢而散。
之后李宏亮、孟杨等三名男人要教训高军。他们车里放着一把长一米,重六斤的砍刀。陕西省高院的二审判决书显示,李宏亮对身边的人说“取东西,搂!”随后,孟杨拿刀冲向高军,六斤重的刀砍中高军左颈,血洒一地。因为刀十分沉重,李宏亮还看到,孟杨在收刀的时候,刀头掉在广场水泥地上,火花四溅。李宏亮随即喊了一声,撤。几人驾车离开现场。
警方在办案中发现,主要的行凶者之一李宏亮在行凶时已背负一起命案,按照法院的判决这名性情暴躁的男子本应在监狱内继续服刑。李宏亮能够脱离法律制裁,源自一些人对他的帮助,渭南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李宏,帮助李宏亮办理暂予监外执行,之后杀人犯李宏亮有机会闹市再杀人。
监外执行的条件
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或者妇女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不适宜在监狱或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执行刑罚,可暂由罪犯原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执行,并由罪犯原属的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协助监督的一种特殊刑罚执行方法。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监外执行的适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执行。
2、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哺乳期限按婴儿出生后1年计算。
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
同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罪犯不得暂予监外执行:
1、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不得适用保外就医。
2、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自伤自残是罪犯在关押场所内故意吞食异物,如钉子、大头钉等,使自己身体受到伤害、残疾等。对这类罪犯不能暂予监外执行。
监外执行的前提是监外执行不会有社会危害性,而对于一个健康的还能继续杀人的杀人犯准予监外执行,酿成如此后果,这或许就是执法不严,知法犯法的警世钟。
王迎庆律师办案心得:当事人不论涉嫌何种犯罪,在公安司法机关的强大公权力面前,明显都是弱势群体,在身陷囹圄,孤立无援的时刻,唯有专业刑事辩护律师能够挺身而出,真正为生命与自由进行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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