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找买主
刘老汉十多年前从天津来到北京,以捣腾古玩为生,平日里也都是镯子、玉坠等一些小玩应儿,不值什么钱。一个偶然的机会,刘老汉从一个山东的货主那儿拿到了一个元代青花瓷瓶,而且根据专家鉴定这个瓶子价值一亿七千万。当然了在古玩行业很多东西都是有价无市的。像这种价值连城的东西短时间内是很难出手的。刘老汉发动身边的亲朋好友开始联系买家。通过朋友张小平的介绍,刘老汉认识了一个叫李子梦的女孩,她说她的父亲喜欢收藏古董,对这个瓷瓶感兴趣。经过多轮的讨价还价的过程,并征得货主的同意,最后李子梦同意以五百万元的价格成交。
交易过程
刘老汉做梦也没想到,这么贵的东西能在这么短时间内出手,不禁喜上眉梢。2009年的10月份在中间人的引荐下,刘老汉来到了右安门附近的某高档公寓,见到了真正的买主也就是李子梦的父亲李震堂,当时李震堂拿出了一份买卖合同给刘老汉看,刘老汉发现合同的买方变成是北京某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刘老汉有点迷糊,问李震堂为什么买主不是你而是一个公司,李震堂说这公司就是我的,我是法定代表人,用公司跟你签合同对你更有保障,公司比个人有经济实力。刘老汉觉得听起来也挺靠谱的,于是同意了与公司签约,中间人也签约了,随后李震堂给了刘老汉一张农业银行的500万元的支票,刘老汉把青花瓷瓶交给李震堂。拿到支票的刘老汉欣喜若狂。
随后拿着支票到李震堂公寓楼下的农业银行进行兑换,但是银行的工作人员告诉他,这张支票是公司开的现金支票,个人根本无法领取现金,而且这个户头里只有十万元,您的支票是空头支票。刘老汉当时马上意识到被骗了,又跑回李震堂的公寓,没想到李震堂还在,但瓷瓶却不见了。听刘老汉一说,李震堂一付很吃惊的样子,说一定是单位财务没安排好,于是李震堂打了几个电话,说真是不好意思,账户里的钱正好被财务付了其他的货款。刘老汉岂能善罢甘休,眼看倒手的钱飞了,瓷瓶也不见了,怎么跟货主交待。
刘老汉马上要报警,这时候李震堂有点害怕,他马上说我可以付款,你给我几天时间,中间人也劝说刘老汉李震堂是不可能赖账的。于是刘老汉又心软了,毕竟这样的买主也不好找,于是李震堂让其女儿李子梦与刘老汉签订了分期付款协议,约定三天内付款245万,两个月内付另外的255万但是在协议的最后面写了一句话:此前签订的协议均作废。三天内李震堂兑现了承诺付给了刘老汉245万。刘老汉觉得这回应该没什么问题了。
追债拉开序幕
两个月时间很快到了,但是李震堂并没有按时付款,刘老汉不停的打电话催促李震堂,但是其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到最后干脆不接电话。李震堂的付款时间一拖再拖,眼看两年的诉讼时效就要到了,这时刘老汉实在不知道该怎么办了,搬出了他的儿子做救兵,刘老汉的儿子小刘毕竟年轻有文化,当即决定必须立即起诉李震堂的公司北京某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要求付款。
一审开庭
开庭当天,被告只是委托了代理人,李震堂本人并未出庭,被告答辩理由是刘老汉与北京某某公司签订的合同已经作废,刘老汉是与李子梦签订的买卖合同,北京某某公司没有义务还款。而我方的理由是,李子梦作为北京某某公司的代表与刘老汉签订的合同,而且中间人出来作证证明合同签订当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震堂也在场,是其授权其女儿李子梦签订的合同。最为关键的是经法院调取刘老汉的银行卡第一笔245万的货款是从李震堂的银行卡转账给刘老汉的。被告方的代理人认为李震堂的付款行为完全是以其个人名义付款,与公司无关(这一点其实为我们后面打赢官司埋下了伏笔)。
最终法院支持了我们的诉讼请求,判决北京某某国际贸易公司支付剩余货款。
二审开庭
李震堂拿到一审判决书后,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开庭时,李子梦也亲临庭审现场,她说第一份合同是她偷拿的公章盖的,这个青花瓷瓶就是她买的,我方认为偷拿公章与本案无关,那是公司内部管理问题。被告方又出一招拿出一份鉴定报告,报告内容是青花瓷瓶为赝品,鉴定日期为开庭前一天。法官也已经忍不可忍了,问道:您东西买了都两年了,昨天才想起做鉴定,这鉴定您觉得能认吗?
二审的结局就是意料之中的维持原判了。
看到这里,您一定以为案子已经结束了,但恰恰相反,维权之路才刚刚开始。
王晓营律师办案心得:公司“老板们”发达的经济头脑往往与他们的法律意识并不相称,这将导致公司经营过程中股东反目、内战不断。面对这种情况,应当指导企业规范公司设置,建立法律防火墙,事先防范法律风险,帮助企业合法解决纠纷,以求损失最低化,收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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