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拆迁建设如火如荼,强制拆迁的案件也越来越多。房地产开发的基本法律原则是什么?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的程序有哪些?
一、房地产开发的基本原则
房地产开发的基本法律原则是指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并实施房地产开发管理中应依法遵守的基本原则。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建设部1995年3月1日发布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行为应遵循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原则。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条对房地产开发作了如下定义: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通过出让或划拨方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房地产开发的前提条件,房地产开发必须是城市国有土地,而我国另一类型的土地──农村集体土地不能直接用于房地产开发,集体土地必须事先通过国家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才能成为房地产开发用地。
(二)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的原则。
房地产开发与城市规划的关系极为密切。城市规划是城市发展的纲领,是城市各项建设包括房地产开发的依据。城市规划是指为了实现一定时期内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确定城市的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协调城市空间布局和管理城市的基本依据,是保证城市土地合理利用和开发经营活动协调进行的前提和基础,是实现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的重要手段。房地产开发的实践经验证明,开发房地产,首先必须规划好,以城市规划为依据指导城市房地产,使城市房地产得以合理发展,首先必须通过科学的预测和规划,明确房地产开发的发展方向和发展格局,在规划的引导和控制下,逐步实现发展目标。在城市房地产开发的建设和发展过程中,城市规划处于重要的地位。开发房地产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
1、在城市规划区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开发项目的选址、布局、土地利用及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2、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开发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开发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施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quot;.开发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有关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3、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服从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不得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和占用地下管线进行开发。
二、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的程序
只有在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而且该裁决已经生效,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已作出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书的前提之下,才真正适用于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的出台,是对条例的补充和完善,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程序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
首先,拆迁当事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按照条例和规程的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以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达不成协议的,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请求裁决,这也是申请裁决的前提。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是生效的裁决,所以适用行政强制手段拆迁的前提条件是拆迁当事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了裁决的申请,且有了生效的裁决,行政强制拆迁才可能发生。
其次,强制拆迁前必须先调解。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查决定受理以后,应进行调解。调解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裁决前的必经程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调解中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当采纳。拆迁当事人拒绝调解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依法作出裁决。
再次,强制拆迁前召开两次听证会。其一是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其二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还必须经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方可向政府提出行政强制拆迁申请。
下面几种情形不的施行强迁:
1、未经裁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2、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提供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3、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实施强制拆迁,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
4、此外,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房屋内物品进行公证。但规程第二十条规定向政府申请行政强制拆迁时应提交被拆房屋证据保全公证书的规定,即在政府下达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书前,被拆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就办好了,实践中,都是在取得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书后,实施行政强制拆迁前完成该项公证工作的。
张计全律师办案心得:缺乏契约精神是中国社会的通病,中国政府、中国人在法治进程中已初步建立了契约(合同)意识,但还处于初级阶段,我们前行的道路曲折而漫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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