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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按揭买房 离婚时房子归谁

2015-03-20    作者:庞越律师
导读:婚前按揭买房夫妻陈涛和周梅离婚后,因房子问题闹上法庭。房子是丈夫陈涛婚前个人按揭购买的商品房,婚后夫妻共同进行还贷。离婚时,周梅要求分割这套房子,遭到了陈涛的拒绝。那么,房子到底该怎么处理?2007年,陈涛在与周涛...

婚前按揭买房

夫妻陈涛和周梅离婚后,因房子问题闹上法庭。房子是丈夫陈涛婚前个人按揭购买的商品房,婚后夫妻共同进行还贷。离婚时,周梅要求分割这套房子,遭到了陈涛的拒绝。那么,房子到底该怎么处理?

2007年,陈涛在与周涛结婚前,个人通过按揭贷款购买了一套位于三明市区的新房作为婚房。随后不久,与周梅火速坠入爱河,两人关系越来越近。陈涛觉得周涛就是自己人生中的另一半。于是,2008年10月,他向周梅求婚成功,顺利和周梅结尾夫妻。

婚后两人却因生活习惯不一样,发生众多矛盾,两人吵吵闹闹过了几年。由之前的无话不谈,开始变得无话可说,两人关系进入到白热化。陈涛觉得这段关系既然变得如此僵硬了,在维持下去也没有任何意义,决定结束这段感情。2014年8月,两人因为感情破裂诉诸法律,要求离婚。

审理中,陈涛所买的这套房子成了双方争议的焦点。周梅认为,该房虽为陈涛婚前购买,但她婚后有参与共同还贷,有权分割该房。陈涛则坚决不同意,认为这是他个人婚前所买,产权证上也只有他一个人的名字,因此该房与周梅无关。近日,三明永安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子归陈涛所有,但他必须给周梅一定的补偿。

离婚时房子归谁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婚姻法》的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由此可以得出,陈涛和周梅对于房子的处理协议无果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判房子归拥有产权登记的一方所有;对于婚后共同还贷的周梅来说,陈涛必须进行补偿。

  • 庞越律师办案心得:随着社会经济的蓬勃发展,各类案件逐年增多,尤其离婚案件更是与日俱增,这类案件的发生有各种不同的原因,比如双方父母介入过多,又或者双方沟通不良、缺乏彼此的尊重等等,针对种种不同,应分别对待,提供不同的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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