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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凭借条请求还款 索要无果被法院驳回

2015-03-20    作者:陈红石律师
导读:男子凭借条请求还款民间借贷一般比较随意,打个欠条就算挺规矩了。一般来说熟人之间借钱,靠的都是个诚信,“打欠条”的人更少,怕伤感情。可俗话说得好“亲兄弟,明算账”,万一真的碰上不还钱的人,可真是有口难辩了。谢某经人介...

男子凭借条请求还款

民间借贷一般比较随意,打个欠条就算挺规矩了。一般来说熟人之间借钱,靠的都是个诚信,“打欠条”的人更少,怕伤感情。可俗话说得好“亲兄弟,明算账”,万一真的碰上不还钱的人,可真是有口难辩了。

谢某经人介绍认识了李某。2013年5月10日,因投资办公司资金周转困难,谢某找到李某称要借钱。两人协商一致,李某同意借给谢某60万元,并约定同年12月31日前还清借款。同日,谢某向李某写一张借条“今借到李某人民币60万元(此款12月31日前还清)”。

2014年4月16日,李某认为谢某借款期限已经届满,谢某仍然没有偿还借款,遂向广西田阳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谢某偿还借款60万及违约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谢某辩称,谢某将借条交给李某后,李某没有将借款60万元交付给谢某,之后一直到现在李某仍然没有将借款交给谢某,双方不存在合法的借贷关系,不同意偿还李某60万元借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不充分了解借款人的基本情况,且没有任何担保的情况下,仅凭一张借条就向借款人一次性提供高达60万元的无息贷款,明显不符合常理。故认定双方未形成合法的借贷关系。因此,法院最后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索要无果被法院驳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即借款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双方不仅有借款的意思表示,而且出借人还须将借款交付借人,合同方为成立。李某仅凭一张借条并不能证明有实际交付借款给予谢某,加之,谢某否认有给付行为,故双方并不存在借贷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交付借款事实应由李某负举证责任,但李某未举出证据证明其实际向谢某交付借款,且不能讲清当时给付现金的具体细节过程。因此,认定证据不够充分。

因此,根据我国相关法条的规定,可以得出李某主张谢某归还其60万的诉讼请求只能被依法驳回。在此,提醒广大民众,民间借贷一定要保存借贷证据,以最大限度维护自己的财产权益。

  • 陈红石律师办案心得:在工作中,经常遇见当事人因在合同签订时未予以重视,造成不应有的损失。面对这种情况,应当指导当事人如何签订合同,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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