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双休日上班
职工两年时间里一直在加班,公司却不同意支付加班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要如何维护?
张某等19人自2012年初受聘于某物流公司从事一线分检员的工作,月薪4000元。公司与他们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按照合同要求,张某等19人采取24小时“三班倒”轮流换班的方式——即一日三班、每班作业8小时,每人轮流上3天班后即安排休息1天。两年里,张某等19人一直按照这样流水作业方式工作,即使是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也从不间断,但他们双休日上班却从未得到加班费,公司在法定节假日上班也只另发每天50元的补助费。
今年,员工通过当地工会组织要求公司补发加班费,但公司负责人以每人每天上班时间没有超过8小时、平均每月也都安排休息7至8天,综合工作时间没有超出法律的规定,不同意支付双休日加班费,只同意补发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协商不成,张某等19名员工只好来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该物流公司。
单位需要支付加班费
《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该公司下达了《限期改正指令书》,最终该物流公司进行整改,补发了19名员工加班费共计9万余元。
我国劳动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节假日加班就应该支付加班费。公司不同意支付双休日加班费的做法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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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春律师,湖南永州人,法学学士,中国司法部注册律师,深圳律师协会会员,广电集团深圳都市频道《法观天下》节目嘉宾律师,深圳律协勤学上进青年律师,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获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2014年度“办案能手”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