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伪造病历骗医保
宁海一农民顾某为了骗取高额保费,不惜伪造住院病历和发票,殊不知惹祸上身。
2012年,顾某的儿子因患腿部肿瘤在杭州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十几万元。顾某本人虽参保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但他的儿子却没有参保,所以相关医疗费用不能报销。
在杭州照顾儿子期间,顾某认识了一个叫“老王”的黄牛。“老王”告诉顾某:“只要提供参保人员的姓名、年龄等身份信息,就有办法伪造出虚假的住院病历、医疗费发票等资料,凭这些虚假的资料就可以向新农合医疗管理部门报销医疗费。”
得到指点后,顾某很快就与“老王”勾结在一起,他负责找来参保人员的身份证、农合医保卡,“老王”负责提供伪造的住院病历等资料,并由顾某携带相关资料向新农合医疗管理部门申请报销,骗领补助款,共同分赃。接下来的两年时间里,顾某便一发不可收拾,以其本人及向亲朋好友借来的身份证、农保卡等材料,骗领补助款。
顾某累计骗来的60余万元,半数交付给黄牛“老王”作为获取伪造的住院病历、医疗费发票等虚假资料的报酬,一部分被其用于赌博及日常生活开支,仅少数用于儿子治病。
2014年2月,顾某在浙江省天台县被警方抓获。
《保险法》中关于骗保的规定
顾某和老王想尽办法骗取医保,此种行为真是令人发指。我国《保险法》中关于骗取保费由明确规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因一时贪念惹的一身祸。顾某真应该好好反省,为何阳光大道不走,偏偏要走上这样一条黑心道!
陈红石律师办案心得:在工作中,经常遇见当事人因在合同签订时未予以重视,造成不应有的损失。面对这种情况,应当指导当事人如何签订合同,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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