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见,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建立劳动关系并非是对等的关系,订立的书面劳动合同仅起到一份书面证据的作用,劳动关系的建立也不是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准的,而是以用工之日为准。
劳动合同的订立以双方通过协商达成合意并在书面劳动合同上签订为准,而劳动关系的建立以实际用工为准,结合《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与劳动关系建立之间可能产生三种情形:其一,劳动关系建立与劳动合同订立同时发生。其二,劳动关系已建立,但劳动合同并没有订立。其三,劳动合同已订立,但劳动关系并没有建立。
上述三种情形中第一种情形最理想,法律风险也最少。
第二种情形普遍存在,但法律风险最高。因为用人单位往往注重用工而不注重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久而久之就将此忽略。而《劳动合同法》对此规定了相当严厉的惩罚: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第三种情况比较少见,但是也存在法律风险。这里值得我们注意的就是在劳动合同订立后与劳动关系建立前这段非用工时间劳动者突发疾病的,是否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问题。劳动合同法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这就导致司法实践中观点的不一致。不过,笔者认为,双方应该还属于普通的民事合同关系,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因并未实际用工,不存在劳动关系,还没有受到劳动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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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春律师,湖南永州人,法学学士,中国司法部注册律师,深圳律师协会会员,广电集团深圳都市频道《法观天下》节目嘉宾律师,深圳律协勤学上进青年律师,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获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2014年度“办案能手”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