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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违约责任

2015-03-23    作者:马志良律师
导读:律师函李XX女士:    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马志良律师接受吴XX的委托,现就有关现就有关二手房买卖合同中您存在严重的违约情形而产生的买卖合同纠纷一事,向您出具律师函如下:    一、在2013年1月30日,您作为...

律师函

李XX女士:

    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马志良律师接受吴XX的委托,现就有关现就有关二手房买卖合同中您存在严重的违约情形而产生的买卖合同纠纷一事,向您出具律师函如下:

    一、在2013年1月30日,您作为买方与吴XX作为卖方,双方经丙方南京XXX有限公司居间介绍,经协商一致,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交易合同》(经纪机构版)。该合同约定:卖方吴XX将其所有的房屋出售给您买方,该合同并对房屋价格、房款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都作了明确的约定。根据《合同法》第32条、第44条规定,该合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对买、卖双方具有约束力。

    二、在该合同的第二条房屋价款及支付中,买、卖双方约定了定金为贰万元整,约定了买方2013年3月15日前将首付款贰拾肆万捌仟元整解交监管账户,同时,双方约定了买方逾期支付房价款的,每逾期一天,按应付到期房价款的万分之10支付违约金。

    三、截至2013年3月22日,您作为买方没有将首付款解交监管账户,您已经存在严重的违约行为,根据《合同法》第115条规定,您没有履行该合同约定的债务,您就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根据《合同法》第94条规定,吴XX有权解除该合同。

    四、本律师受吴XX委托以书面律师函郑重告知您:

    截至2013年3月22日,您逾期支付房价款已经长达七天之久,现催告您在2013年3月29日前尽快履行该合同约定的债务,否则,买、卖双方签订的该合同自2013年3月30日起解除。

    五、吴XX保留继续要求您承担其他相应的违约责任的权利。

    六、如果您有问题,可以与本律师联系。

    特此函告!

 

              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

                 马志良律师

               2013年  月  日 

 

  • 马志良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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