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爱说说】“我们不教您法律是什么,我们教您怎么用法律”。家事法小讲堂开讲啦!小爱将会精选大家身边的婚姻家事那些事儿,不教大家法律是什么,而是教大家怎么巧妙运用法律去破解那些事儿!
今天,小爱为大家准备的是关于夫妻债务的那些事儿,也是近年来许多女性同胞深陷其中的事儿。丈夫公司的债务,由于丈夫的疏忽变成了丈夫的债务,进而成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共同偿还。事情发展到这里,已无法改变夫妻需共同偿还的事实。但身为贤内助的您,如果能在丈夫公司结束之时及时提醒丈夫尽快组织清算公司,则可以避免夫妻共同陷入债务漩涡之中。
丈夫公司债务,为啥叫我还?
身边事
2014年3月,原告本良公司诉被告嘉岸公司、蒋某偿还所欠货款及违约金。法院经审理后查明:2013年3月,嘉岸公司欠本良公司货款共计300万元,至今未偿还。嘉岸公司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后,至今未予清算。蒋某作为公司股东,在公司被吊销时负有清算义务。现由于蒋某怠于清算,致使嘉岸公司的主要财产已灭失,无法进行清算。遂判决:嘉岸公司偿付本良公司货款300万元及相应的违约金;蒋某作为嘉岸公司的股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4年10月,由于蒋某未偿还本良公司300万元货款及违约金,本良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良公司将蒋某的妻子谢某列为被执行人,要求谢某与蒋某共同偿还300万元货款及违约金。
法院裁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谢某与蒋某于2010年结婚,蒋某所欠本良公司300万元的借款于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故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判定该为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谢某有义务与蒋某共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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